厂房拆迁赔偿标准
厂房拆迁补偿的标准如下::(一)土地、厂房及其他附着物构筑物部分,如土地为划拨,没有土地补偿金。(二)按国家和地区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三)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四)在国有土地上实施非居住房屋拆迁,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等等。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部分省市制定有对于非居住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一般补偿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厂房及其他附着物构筑物部分,如土地为划拨,没有土地补偿金。
(二)按国家和地区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三)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四)在国有土地上实施非居住房屋拆迁,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五)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非居住房屋拆迁,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3、因地区间政策存在差异,补偿的项目、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具体请依据当地政策为准。
厂房拆迁怎么赔偿标准
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是:
1、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
2、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3、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租赁的厂房进行拆迁时,承租人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拆迁安置补偿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