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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哪一年正式实行)

admin3周前256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务员哪一年正式实行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我国第一部公务员法的颁布时间
  2. 什么是国家公务员
  3. 公务员任免规定
  4. 我国什么时候开始提“公务员”这个名词的
  5. 公务员不允许经商规定最早是哪年
  6. 请帮忙提供旧公务员法的通过、实施时间及实施细则谢谢
  7. 公务员哪一年正式实行

我国第一部公务员法的颁布时间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这标志着国家公务员制度正式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是指在各级政府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团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如人事部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等)。我国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主要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

公务员任免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

(一)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

(三)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

(四)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任免的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任免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以外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第八条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任免的司级非领导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部门任免的处级非领导职务,自治州、设区的市各工作部门任免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任职

第九条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任命职务: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

(三)转换职位的;

(四)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五)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一条拟任命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拟任职务的条件。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十三条对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实行最高任职年龄限制。

第十四条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

第十五条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应同时在职务对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内确定或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四章免职

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免去现任职务:

(一)转换职位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

(六)退休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七条免去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发布免职通知。

第十八条国家公务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五)死亡的。

第十九条国家公务员被免职后,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和部分国家公务员的职务聘任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什么时候开始提“公务员”这个名词的

应该说第一次正式使用公务员,是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列》,我国公务员制度已经走过了20余年。从1993年到1997年,是我国公务员制度全面实施的阶段。原人事部出台了多个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列》相配套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包括公务员录用、考核、晋升、工资保险福利、交流、辞职辞退、退休等内容,公务员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值得一提的是,公务员的晋升打破“论资排辈”,辞职、辞退制度让公务员可以有进有出。到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开始实施,公务员管理迈向法制化阶段。

公务员不允许经商规定最早是哪年

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做出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

1992年中央办公厅办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在职党政机关干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公务员不仅不能***经商,而且停薪留职或留薪留职等做法都是违规的;如果要经商、办企业就应当辞去公务员职务。

请帮忙提供旧公务员法的通过、实施时间及实施细则谢谢

旧公务员法称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颁布,同年10月1日施行。

下面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公务员哪一年正式实行

1982年,原劳动人事部制定下发《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强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实行公开招收,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坚持竞争考试、择优录用。从此,考试进入干部录用程序中。1987年,党的十三大决定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要求在选拔任用方面尽量增加透明程度、开放程度和群众参与程度,要求引入竞争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创造一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局面。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今后各级政府录用公务员,要通过公开考试,择优选拔。1989年,原人事部在监察部、审计署等6部门进行公务员考试录用试点。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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