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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保险有哪些保险公司(施工总包企业必须购买什么保险)

admin1周前1135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工程类保险有哪些保险公司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工程类保险有哪些保险公司以及施工总包企业必须购买什么保险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建雇险和建意险的区别
  2.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什么保险
  3. 建意险和建工险区别
  4. 建筑工程行业常用的保险有哪几种
  5. 建筑施工单位给工人买什么意外保险
  6. 施工总包企业必须购买什么保险
  7. 哪些工程保险必须投保

建雇险和建意险的区别

建雇险:建筑工程雇主责任保险

建意险: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

前者承担员工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后者只承担意外伤害。

其次,前者的赔款打给单位,由单位考虑是否赔给个人,后者直接打给伤者本人或者受益人。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什么保险

《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下简称“IDI”)中,保险公司在就保险标的的损失先行赔付后,有权利向造成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的尚未注销或还在继续经营的责任主体实施代位追偿。在IDI中,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本质上来源于建设单位的追偿权:一方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由建设单位向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另一方面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等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

隐蔽于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缺陷包括人为因素以及由多方责任主体共同导致的混合过错,相关单位均需为自身失误引起的质量缺陷承担责任:由设计单位引发质量缺陷的原因主要是设计缺陷,审图机构由于图审疏忽导致缺陷的也需承担责任;由施工单位引发质量缺陷的原因包括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盲目赶工期、关键部位违规施工等,监理单位由于疏忽质量控制导致缺陷的也需承担责任;竣工备案机构在竣工验收时的质量认定偏差,质量检测机构在专项检测中的质量监督疏忽,也都是保险公司的追偿目标。

1、IDI追偿程序:先转让权利,后认定追偿

首先,在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依据保单规定(如签具“权益转让书”)将其享有的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需要注意的是,投保方在索赔时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方追偿;若建设单位已事先放弃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则保险公司不会受理其索赔要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还支持: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形提出询问,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这一情况下法院支持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而后,保险人可以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方追偿。其中,对追偿对象的正确认定是实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关键,保险公司往往会通过第三方评审机构(如第三方质量检查机构)厘定损失和责任,再在其向被保险人偿付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依次追偿各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保险人是否追偿还是一个经济问题,保险公司会权衡追偿成本(包括质量鉴定、责任认定、争议解决等费用)与追偿收益后决定是否启用追偿。

2、IDI追偿与责任险赔付

在IDI的追偿过程中,常会遇到追偿对象同时购买责任保险的情况。这一做法是参建主体风险意识的体现,也为政策所鼓励,如《重庆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行意见》明确:鼓励缺陷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主体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风险。在侵权责任人同时投保质量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下,若保险公司同时是责任险的保险人,则没有追偿责任;反之,保险公司对责任人的追偿则部分转化为对责任保险公司的追偿。当然,保险人之间可效仿汽车保险签订避免互相代位追偿的协议(knock-for-knockagreement,即承保汽车车辆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互撞免赔协议),以节省实施代位追偿权过程中产生的管理及法律费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亦可同步《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机制》予以规范。不难发现,相对于参建主体未投保责任险的情况而言,缺陷险和责任险两相结合能够构建更为完整的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减少IDI无法追偿情况(如参建主体为已注销公司)的发生。这也是《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系列保险产品的原因所在。

3、TIS机构在IDI追偿中的作用

在IDI的追偿过程中,保险公司在承保IDI时聘请的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因其提供技术检查服务TechnicalInspectionService,下简称TIS机构)也能够协助责任认定,降低保险公司的追偿风险。由于TIS机构的质量风险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贯穿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与复查阶段,所采用的“制定计划、实施检查、评估风险、提出建议、编制报告、风险跟踪”动态模式,以及填写的质量缺陷清单和整改建议书,能够帮助保险公司进行质量问题溯源及整改。另外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在保险责任生效前(一般为缺陷责任期满后),TIS应对建筑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出具竣工复查风险评估报告,这也将作为IDI追偿的重要资料,辅助保险公司区分施工单位缺陷责任与保险责任。

不同于此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理的建筑质量管理模式,IDI的应用及其追偿权的行使有助于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能得到相当程度的强化,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也得以健全。通过提高追偿概率和追偿额,保险公司还能够促使相关责任方努力工作,充分发挥代位追偿机制的作用。

建意险和建工险区别

建意险和建工险都是建筑工程项目保险,但它们的保障范围、保障对象以及赔偿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1.保障范围不同:建意险主要针对施工期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材料、设备故障或灾害损失等;而建工险则是针对整个施工阶段的风险,包括施工过程中因拆除、挖掘、运输所导致的损失。

2.保障对象不同:建意险的被保险人为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而建工险的被保险人则包括所有参与到建设项目中的企业及其雇员。

3.赔偿方式不同:建意险是根据实际损失额进行理赔,直接给予赔偿;而建工险则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理赔。

建筑工程行业常用的保险有哪几种

建筑工程行业常用的保险有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建工人员意外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这两年新起的保证类险种有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等。

建筑施工单位给工人买什么意外保险

工地上工人意外险、有两种投保方式,可以按人员名单投保,也可以按项目不记名投保;前者根据工种、有无高空作业、保额和保险期间核算保费;后者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类型、保额和保险期间核算保费。

施工总包企业必须购买什么保险

施工总承包单位买的保险是工地上工人最需要的保险是意外保险,现在国家规定了施工单位需要统一给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购买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这种意外保险的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种类主要有个人和团体两种,团体的建筑工人意外保险,是企业统一给工人购买的。其次要考虑投保健康险和养老保险。

哪些工程保险必须投保

工程保险中哪些险种必须投保?哪些建议、自愿投保?-工保网

建设工程领域保险由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险种体系和建设工程参与方险种体系相互影响、互相配合而构成,涉及建筑安装一切险、工程质量保险、工程保证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安全生产保险以及其他相关保险,保险责任涵盖天灾人祸对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设工程项目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其他经济赔偿责任。

按照投保意愿,建设工程领域保险可以分为强制投保型、建议投保型、自愿投保型三类。对于承担工程风险的参建方而言,合理选择险种进行组合,从而将组织和个人可能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是加强工程风险管理的必要工作。

1、强制投保型险种

依据《保险法》“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强制保险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在建设工程领域,只有投保强制型险种才能从事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1997年通过的《建筑法》最早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俗称建工意外险)由此成为我国建筑领域第一个被强制实施的险种。

2004年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使得工伤保险被强制投保,后也在2011年《建筑法》修订时被新增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样在此次修订中,《建筑法》将此前的强制险改为“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工伤保险也就成了我国建筑领域唯一被强制实施的险种。

因此按照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建议投保型险种

建议投保型险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必须投保,但法律、行政法规鼓励投保,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企业应当投保的险种。一般而言,建议投保型险种是经验表明有必要投保的险种,也是迄今采用最普遍、实践证明最有效的工程风险管理手段之一。

继2011年修订后的《建筑法》明确建工意外险属建议投保型险种后,2013年版及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都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订时新增一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而后2018年起施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也明确: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因此,建工意外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安工险)、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都是建设工程领域建议投保的险种。

其中,建工意外险和安责险“补偿与预防并重”,在工程安全事故损失控制中作用显著;建筑安装一切险(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集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因其保障范围较大至今仍被许多地方政策列为承包单位的开工条件;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通常附加碰撞倾覆、第三者责任、盗抢、自燃和雇主责任等附加险)适用大部分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叠加附加险通常能够为造价不菲、风险较大的施工设备提供基本的风险保障需求。

3、自愿投保型险种

自愿投保型险种与强制保险相对,一般按照“市场主导、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建筑企业自由决定是否投保,保险范围、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等内容也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自主约定。

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自愿投保型险种包括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工程保证保险、以工程质量风险为保险标的的工程质量保险、以人身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雇主责任保险、以职业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包括勘察责任保险、设计责任保险、施工责任保险、监理责任保险),此外还涉及建材质量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建筑特种设备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巨灾保险等建设工程相关保险。

面对种类繁多的自愿投保型险种,企业应从自身利益出发,在权衡工程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及风险概率、风险量之后自主选择:如果通过投保转移风险的成本最低,则可投保自愿投保型险种进行风险转移。而通过合理选择险种降低损失,也能够降低建设成本、确保投资效益。

而在一些先行地区,一些自愿投保型险种已被政策要求必须投保,如上海、北京、成都等地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另外在特殊的工程建设组织形式中,一些自愿投保型险种也会被建议投保,如住建部今年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提出: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2月末,2019年工程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共计118亿元;而在2020年,截至10月底该数据已达124亿元。这一方面得益于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的建设热潮,另一方面也源于建设工程项目投保比率的抬高。在建筑业的支柱产业地位日渐稳固的今天,工程保险投保率也需尽快向国外的90%比率靠近,助力我国实现由“建筑大国”向“建筑强国”的伟大跨越。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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