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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数量以什么计算为标准(毒品的数量以什么计算)

admin3个月前559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毒品的数量以什么计算为标准和毒品的数量以什么计算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毒品的数量以什么计算为标准以及毒品的数量以什么计算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什么情况下对贩卖的毒品要进行纯度的鉴定
  2. 怎样正确理解“毒品数量的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数量如何算
  4. 毒品的数量以什么属实的数量计算
  5.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走私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是
  6. 非法运输毒品罪 具体量刑参照准绳 是数量还是性质等等
  7. 毒品的数量以什么计算

什么情况下对贩卖的毒品要进行纯度的鉴定

根据《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也就是说,即使涉案的毒品含量很低,但是数量达到一定的标准,都构成犯罪或可以处以较重的刑罚。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它物品中,不应将其它物品计入毒品的数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也就是说,对死刑案件进行毒品纯度鉴定,只是以纯度折算毒品数量来确定是否应判处死刑,但毒品数量不足以判处死刑的,就应当直接以重量为标准定罪量刑。

怎样正确理解“毒品数量的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一般情况下,不鉴定纯度,按实际称重认定毒品数量,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涉案毒品确已大量掺杂掺假,且可能判处死刑,则仍要求鉴定纯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数量如何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数量如何算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是最主要的犯罪对象。在一般情形下,毒品数量的多少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即案件所涉及毒品数量越多,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越严重;反之,毒品数量越少,则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轻。同时,毒品数量的多少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同样成正比,即案件行为人涉毒数量越多,一般表面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反之,涉毒数量越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越小。仅仅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言,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原则上都应定罪处罚,但是,毒品数量的多少却是对行为人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对于其他毒品犯罪而言,毒品数量的多少不仅是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也是定罪的最主要依据。因此,对于任何毒品犯罪来说,毒品数量的计算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刑法第347条第7款明确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一、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不应计算在内。第二、对于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上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在纯度掺以面粉、淀粉、药粉等杂质加重分量,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因用使司法实践中所查获的纯度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几十倍,为了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在计算毒品数量的时候,不论毒品中含有多少杂质,其纯度是否高低,一般不以纯度进行折算,而以毒品的实际重量进行计算。二、计算毒品犯罪的数量应注意什么计算毒品犯罪的数量,应当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1、对于行为人为了掩护走私、运输毒品而将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计算毒品数量时,不应将其他物品计算入毒品的数量;2、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尤其是毒品掺假后其数量才可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案件,更应慎重量刑,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在计算毒品数量时,对于十分明确的同种类毒品一般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中由于同种的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分属不同种类的毒品时,则需要对毒品成分的含量高低进行鉴定。对于一些毒品类犯罪,实际定罪的时候,可能并不会考虑到毒品的数量,比如走私毒品罪,因为属于行为犯,只要有相应走私毒品的行为,就可以认定构成此罪。但如果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话,那么定罪的时候就必然会充分考虑到持有的毒品数量。

毒品的数量以什么属实的数量计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数量如何算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是最主要的犯罪对象。在一般情形下,毒品数量的多少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即案件所涉及毒品数量越多,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越严重;反之,毒品数量越少,则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轻。同时,毒品数量的多少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同样成正比,即案件行为人涉毒数量越多,一般表面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反之,涉毒数量越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越小。仅仅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言,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裤扰、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原则上都应定罪处罚,但是,毒品数量的多少却是对行为人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对于其他毒品犯罪而言,毒品数量的多少不仅是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也是定罪的最主要依据。因此,对于任何毒品犯罪来说,毒品数量的计算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刑法第347条第7款明确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一、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不应计算在内。第胡拆旦二、对于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上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犯罪分子为了牟御搭取暴利,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在纯度掺以面粉、淀粉、药粉等杂质加重分量,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因用使司法实践中所查获的纯度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几十倍,为了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在计算毒品数量的时候,不论毒品中含有多少杂质,其纯度是否高低,一般不以纯度进行折算,而以毒品的实际重量进行计算。二、计算毒品犯罪的数量应注意什么计算毒品犯罪的数量,应当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1、对于行为人为了掩护走私、运输毒品而将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计算毒品数量时,不应将其他物品计算入毒品的数量;2、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尤其是毒品掺假后其数量才可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案件,更应慎重量刑,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在计算毒品数量时,对于十分明确的同种类毒品一般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中由于同种的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分属不同种类的毒品时,则需要对毒品成分的含量高低进行鉴定。对于一些毒品类犯罪,实际定罪的时候,可能并不会考虑到毒品的数量,比如走私毒品罪,因为属于行为犯,只要有相应走私毒品的行为,就可以认定构成此罪。但如果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话,那么定罪的时候就必然会充分考虑到持有的毒品数量。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走私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是

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其量刑标准:1、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标准为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2、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3、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非法运输毒品罪 具体量刑参照准绳 是数量还是性质等等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十个新变化2008年12月22日,最高法院下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新纪要》),经过认真阅读后,发现纪要出现了多处与2000年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以下简称《原纪要)、2007年高法、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最高法院判例不一致的地方,尤其值得司法实践人员注意:1、对于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上的变化。《原纪要》规定:“关于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的问题。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新纪要》规定:“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这就意味着以后需要同时适用总则和分则的规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重打击的趋势。2、在立功线索来源的问题上的变化。最高法院领导曾经认为“立功不问来源”,认为被告人非法获取的立功线索确实节约了司法资源,被告人也应该成立立功,在实践中也被法院所采用。(以上观点见最高法院熊选国副院长《刑法与刑诉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一书)《新纪要》规定:“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如从国家工作人员处贿买他人犯罪信息,通过律师、看守人员等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也不能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3、在居间介绍是否构成犯罪问题上明确了标准。在94年的最高法院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中曾经认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但是97年刑法通过后,该司法解释是否能适用争议很大。《新纪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这里面最要害的话是明知他人实施犯罪。后面的其是代词,代指这个实施毒品犯罪的人。也就是说,只有为实施犯罪的人居间介绍的构成犯罪。换句话说,帮助吸毒者的行为不是犯罪。现规定,符合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这是因为吸毒不是犯罪,仅仅帮助买家购买毒品实际上实施的是吸毒者的帮助行为,不是贩卖毒品者的帮助者。所以,居间介绍中,只有帮助贩卖毒品者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而单纯的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者不是犯罪。4、对于立功是否从轻、如何从轻树立了标准。第一次在最高法院规范性文件中出现了“关于立功从宽处罚的把握,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这是最新的提法,也就是说以后立功是否从宽有了明确的参照标准。另外,《新纪要》对于不共同犯罪的立功予以了细化和明确化。同时,对于不同的立功明确了不同的从轻方式,使之操作性更强。5、在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推定问题上增加了标准。《新纪要》与2007年11月份高法、高检、公安部下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比多了两条推定是明知的条款:“(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其余8条主观推定明知与原来的《意见》完全相同。6、在毒品的犯罪管辖上对于犯罪地的认识上更换了个别概念。《新纪要》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比较有了两个重大改变,一个是增加了“运输途经地”属于犯罪地,另一个减少了《意见》中“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是犯罪地的认识。无论从法理角度而言,还是实务操作角度而言,显然现在的《新纪要》规定更具有合理性,因为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作为犯罪地显然超出了国民对法律文本的预测可能性。如犯罪嫌疑人在外单纯的旅行时(就是与毒品犯罪无关)被抓获或者是上网被追逃时在异地宾馆被抓获,很难让人接受这个单纯的旅游地、住宿地属于“犯罪地”。而犯罪嫌疑人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被抓获,无论抓获地是否为贩卖毒品、运输的目的地,理解为犯罪地都可以被接受。如贩毒分子自北京向上海运输毒品,在苏州被查获,苏州属于犯罪地自然无可厚非。但是贩毒分子在运输至上海盈利后心情大好而到苏州旅游,在苏州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后交待了不久前贩毒的事实,此时将苏州理解为犯罪地显然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但是,另一个方面《新纪要》只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司法解释,显然不能否定原来司法解释的效力,这样一来,《意见》与《纪要》冲突,如何执行则值得商榷。7、对于死刑的判决明确了标准。《新纪要》的明确规定减少了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律具有可预见性,法律工作者都能够明确被告人死刑的适用标准。8、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区分为两种情况:(1)事实清楚的运输毒品犯罪,认为“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要求从轻处罚。(2)对于事实不清而存疑取轻的情况下认定的运输毒品犯罪,认为“其量刑标准应当与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有所区别”。9、明确了制造毒品的范围。针对部分学者认为对于掺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分装也是制造毒品的认识(以上认识见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刑法学》)。《新纪要》规定: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10、针对犯罪中特情引诱的不同情况建立了多层次的从轻标准。明确了针对犯意引诱、双套引诱、数量引诱等不同特情介入方式,明确是否从轻、从轻幅度等。

毒品的数量以什么计算

毒品的数量,是以克为单位来计算。如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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