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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刑法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

admin3周前352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什么情形下数罪并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分为以下三种: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由此而决定的基本适用规则,是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为标准确立的。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该条规定,对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可概括为“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我国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该条规定,对刑法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可概括为“先减后并”。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哪些

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对数罪如何实行并罚。有以下几种原则:

1、并科原则

并科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2、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是指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被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并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在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具体来说:

第一,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拘役和管制本身都有一定的期限,因此,在数刑的综合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是比较恰当。但是,如果总和刑期过高,决定执行的刑罚就可能过长,因而我国刑法对最高刑期加以限制,即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最高不能超过20年。

第二,对判处***或***的,采取吸收原则。数罪中宣告几个***或最重刑为***的,仅应决定执行一个***,而不得决定执行二个以上的***或其他主刑。数罪中宣告几个***或最重为***的,执行一个***,不执行其他刑罚。因为***是剥夺终身自由的刑罚。一个人的终身自由被剥夺后事实上已不可能再执行其他刑罚。同时,作为数罪并罚的原则,也不允许将两个***合并升格为***。因为***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是剥夺生命的刑罚,两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第三,对判有附加刑的,一般采取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数罪中主刑不论执行***、***、***、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因为附加刑与主刑的性质不同,不妨碍并科。

在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其实很多时候都是会对犯罪分子数罪并罚,不过具体是按照什么规则数罪并罚,就要结合不同的情况确定。有些时候在服刑期间,发现有漏罪没有处理,或者又犯新罪的话,那么也是会对犯罪分子数罪并罚的。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主要就包括了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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