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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猫保护条例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14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熊猫保护,规范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保障大熊猫圈养种群健康发展,提高公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借展是指以文化交流、科普宣传或者公众教育等为目的,借出或者借入大熊猫进行展览的行为。
第三条借展大熊猫应当遵循科学、适度的原则,不得危及大熊猫圈养种群的发展,不得以单纯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借展大熊猫的借入方应当具备与驯养繁殖大熊猫相适应的资金、设施和人员等条件,取得具有大熊猫物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五条用于借展的大熊猫应当是人工繁殖的健康个体,年龄在2岁以上25岁以下。
禁止将非人工繁殖或者野外救护的大熊猫用于借展;禁止将2岁以下和25岁以上的大熊猫用于借展。
第六条借展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对大熊猫生活条件、医疗条件、应急保障条件及应急预案、借展期限、费用、借展结束后大熊猫送返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借展大熊猫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但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申请借展大熊猫,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借展双方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证明材料;
(三)借展双方具有大熊猫物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四)借展双方签订的借展协议;
(五)借出方大熊猫圈养种群状况说明材料;
(六)借展大熊猫个体谱系号、标记等身份证明材料;
(七)借入方借展活动及大熊猫饲养管理、科普教育方案;
(八)借展双方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借展活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申请借展大熊猫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借出方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国家林业局依法受理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过审查,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必要时,国家林业局可以组织专家在30日内对借入方借展活动、大熊猫饲养管理方案以及场馆设施进行论证或者实地检验。
(三)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借出、借入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借展开始前和结束后依据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核发大熊猫离开借出方、借入方的运输证件。
第九条借展期间,借入方应当提供满足大熊猫生活、生理健康的饲养和医疗条件。
借展期间,借入方应当建立大熊猫病例档案和饲养日志,载明大熊猫饲养管理、医疗健康情况等内容。
借展期间,禁止采集借展大熊猫的血液、精液等样品,但是对大熊猫进行健康检查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借展期间,借入方不得将借展大熊猫转借第三方。
第十条借展期间,借出方应当对借入方的借展大熊猫的饲养管理和疫病防治等进行指导,并应当每年对借展大熊猫进行一次以上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和借展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熊猫借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借展双方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借展双方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借展期间,借展大熊猫发生受伤、患病等突发事件的,借入方应当通知借出方,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借展大熊猫发生致残、死亡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借入方应当立即通知借出方并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
有关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借展双方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国家林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
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借出方或者借入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局1年内不予批准开展大熊猫借展活动:
(一)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擅自借出或者转借大熊猫的;
(三)重大过失造成大熊猫死亡的;
(四)拒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执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的。
借出方或者借入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国家林业局3年内不予批准开展大熊猫借展活动。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大熊猫借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抓一只野兔会判刑吗
抓一只野兔是不会判刑的,因为野兔在深山老林里和户外非常多。野兔并不是国家保护动物,所以抓一只野兔并没有什么大碍,但是抓国家级保护动物就是犯法的,会判刑,比方说抓老虎,猴子,梅花鹿等。都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的,保护动物不允许抓捕。
熊猫咬死100人要处死吗
动物不是法律主体,不会判刑,但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大熊猫伤人国家会赔偿,圈养大熊猫伤人动物园承担民事责任,但也要划分责任。
动物杀人、树压死人、雷劈死人在法律上都是一个概念,因为它们都不是人,它们不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活跃在法律之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只有人或人组成的团体违反法律才会受到法律审判和制裁。但是刑法中的限制行为能力人除外。
所以连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杀人都不判刑,动物杀人还会判刑吗?
动物们都是“法外狂徒”,游离于法律之外。它们没有智慧,没有思考能力,更不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们依靠本能生存,法律对它们没有任何威慑力和约束力。
回到问题上来,大熊猫咬死100人是不可能的,大熊猫有很多袭人记录,但没有致死的,大熊猫没有主动攻击性。野生大熊猫明确的伤人事件有两起,一起在都江堰,另一起在甘肃,2014年甘肃李子坝村出现一只野生大熊猫,保护站组织200多人围捕大熊猫,想给它做体检,结果大熊猫受惊逃窜,偶遇无辜的村民关某,大熊猫将其咬成重伤,后甘肃白水江保护区管理局赔偿关某40万元。
圈养大熊猫伤人记录数不胜数,多是游客违规翻越围栏进入大熊猫生活区,遭到大熊猫攻击,一般都是被抱腿按住咬伤。还有就是饲养员违规操作被咬伤的,最严重的是重伤。
袭人最多的大熊猫是“北动保安队长”古古,它在2006-2012年接连4次咬伤翻越围栏的游客,但依旧活得好好的,在2017年还接待了美第一夫人。
所以大熊猫咬死100人根本不可能,我们大胆假设一下可能的条件:一个丧心病狂的科学狂人,从野外捕获一只大熊猫,将其改造成生化怪兽,到处袭人,导致100人死亡,最终这个科学狂人将被判处死刑(如果有精神病就免于刑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而大熊猫作为作案工具将被没收并销毁。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动物不会被判刑,那么有些袭人的猛兽为什么要击毙?这是因为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老虎正在咬人,被击毙是合理合法的,哪怕它是华南虎,也一样会被击毙。
但是大熊猫正在袭人却没有被击毙的情况,而是用食物或其他东西将其引开,因为大熊猫不是掠食动物,没有袭人致死的动机,不符合这个“不得已”的要件。而老虎、狮子、熊等食肉猛兽就不一样了,它们可是会杀人吃人的,所以老虎袭人通常会被击毙,5月份两起野熊袭击事件肇事熊也被击毙。还有一些疯牛跑到大街上被击毙的,虽然牛不是食肉动物,但杀伤力很强,也会被击毙。
野生保护动物造成损失的,由政府赔偿。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目前法律比较健全,各项活动都有法可依,但由于公众的法律意识很淡薄,所以社会舆论很容易被别有用心之人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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