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件的事实
2021年8月3日,张某妻子怀孕七个多月,但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了重伤。张某的伤情被认定为三级伤残,因此张某***事故另一方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在诉讼中,张某妻子怀的孩子出生了,张某声称赔偿应该包括刚出生孩子的抚养费,保险人和受害人都不认可。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侵权发生时,腹中胎儿不具有公民身份和权利能力,不属于张某,实际抚养人,不能获得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胎儿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并未出生,但已经存在于母亲体内。胎儿在诉讼时效内出生并存活的,应当属于张某的扶养人如果侵权行为对出生后抚养的张某子女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评论和分析
提交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继承法》设立了专门的保护制度,其中第28条明确规定:遗产在分割,的,保留胎儿的份额,胎儿出生即死亡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然而,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被扶养人是仅限于侵权行为发生时由受害人实际抚养的未成年人,还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孩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在母亲的***里怀上的,它作为一个活的胚胎客观存在,所以它的出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出生后存活,其父母也将承担法定赡养人的赡养费用。此外,张某在交通事故中严重致残,张某家属的赡养损害已成为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因此,侵权前后在张某出生的儿童应纳入赔偿范围并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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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萍律师
顾萍,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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