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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克妻什么意思啊(男人克妻什么意思)

admin2个月前737

简介:新婚,夫妻双方都应该过上了有爱、幸福、甜蜜的生活。然而,黄小姐和小林在重庆的幸福婚姻生活被一份亲子鉴定报告打破了。黄小姐做DNA鉴定后发现女儿不是亲生的,于是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小林赔偿精神损失。

案情背景:

2011年,黄老师认识了小林,同年12月13日,黄老师和小林登记结婚。婚礼当天,小林告诉黄小姐,她怀孕了。次年8月23日,小林生下女儿。2012年底,受黄老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报告,证明孩子与黄老师无血缘关系。随后,黄先生向法院起诉小林,要求与小林离婚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小林生下女儿黄啸,黄老师认为她是自己的女儿,履行了相应的赡养义务。但经鉴定,黄老师与并无亲子关系,对黄老师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小林补偿黄老师精神慰藉1万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黄啸出生而支付的医疗费用应视为双方共同财产予以支持。由于9656.23元的生育费用由黄先生的父母支付,所以小林应向黄先生支付4828.12元的医疗费。

法理分析:

据寻法网婚姻家庭律师介绍,本案主要涉及离婚、夫妻财产、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表明,诉讼中离婚的法律条件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这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占主导地位。其次,调解后程序要件无效,离婚调解无效,只是处于辅助地位。可见,诉讼中离婚的唯一法定条件是婚姻关系破裂原则。结合本案,女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且怀的孩子不是男方亲生的,所以夫妻生活差异较大,感情难以复合,法院一般会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的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和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与分割平等。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来源等。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支付的生育费用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人承担一半是合理的。

至于托儿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孩子不是黄先生自己的,他没有义务支付托儿费,有权依法追偿。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虽然小林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况,但小林确实在婚约关系上犯了很大的错误,给黄先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痛苦,应该向黄先生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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