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政府采购禁止性条款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招标公告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一、单位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依法依规,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廉洁高效原则组织实施。
(一)每年度应根据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年度采购预算执行。对年度采购预算中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纳入政府采购。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以上的项目,严格按照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依规统一集中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拆分采购。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以上的项目,参照目录以内的限额标准,统一集中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上级文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数额较大的可自行组织招标,邀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及本单位财务资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参加,纪检监察人员参加监标,规范实施;也可在网上商城实施采购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1)3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可以在网上商城实施采购,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2)10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可以在网上商城实施采购,也可采用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3)监理、物业管理、设计、审计、造价等服务类项目如上级另有采购规定的从其规定。
(1)100万元(不含)以下、60万以上(含)可以在网上商城实施招标;
(2)60万以下(不含)、1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可以在网上商城实施招标,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3)10万以下(不含)、1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可以邀请3家有竞争性的供应商进行竞标(或询价),确定中标单位。
以上项目限额标准的执行文件如有更新,按新文件执行。
1.进入网上商城实施采购的项目须执行最新的网上采购的相关规定。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须从市级公布的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并签约委托代理协议,按规组织实施。
3、招标采购需有充分的竞争性,不得有排他性条款。
4、非进场项目采购需进行信息公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相关栏目公示。
5、结算时需提供《蚌埠市蚌山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及资金结算单》,服务类项目须另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6.采购人员确定。询价人员需3人(含)以上的单数;自行组织的招标评标需邀请经济、工程或相关领域专家及本单位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计5人(含)以上的单数人员参加,纪检人员进行监标。
7、支付资金时需附完整的招标采购资料备查。
8.采购的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采购:
(1)项目履行审批的手续已经完成;
(2)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能够提出招标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七、其他未尽事项参照上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一事一议”提交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2、(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3、(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0、(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2、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3、(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14、(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5、(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6、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17、第七十五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1、(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2、(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3、(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4、(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5、(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6、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7、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29、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2、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3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三、不合格供应商几年内禁止投标
1、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行为,供应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是记者3月18日从省财政厅获悉的。
2、开展了政府采购专项治理活动,但对违规专家、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行政处罚时,存在有的处罚行为不规范,有的针对性不强,有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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