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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选择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权怎么选择)

admin6天前904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行政诉讼的选择管辖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行政诉讼管辖权怎么选择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行政诉讼案件应该由什么地方的法院管辖
  2. 行政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3. 行政诉讼法中管辖地的确定
  4. 行政诉讼管辖权怎么选择
  5. 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6. 行政诉讼的管辖地是怎么确定的
  7. 简述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管辖原则

行政诉讼案件应该由什么地方的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0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有: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中管辖地的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地的确定是按法院的辖区、案件的影响力、起诉的事项来分,一般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权怎么选择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

的行政诉讼,由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地是怎么确定的

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复议法》第18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简述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管辖原则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确定方式:

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属“同一法院管辖”原则,当附带的民事诉讼的被告住所地与行政机关(包括复议机关)所在地相一致时自然不会出现地域管辖上的问题,若两者不相一致时就会出现管辖上的冲突,而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住所地与行政机关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形大量存在,特别是行政诉讼中选择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依“同一法院管辖”原则,毫无疑问法院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会大大减少,不利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国诉讼法中有一个格言:案件本身的法官也是案件例外的法官。

根据这个原则,有权管辖主要诉讼标的法官也有权管辖附属问题。附带的民事诉讼是从诉讼,而行政诉讼是主诉讼,有权管辖行政诉讼的法院,也应该取得附带民事诉讼的管辖权。这一点,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开司法实践之先河,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这里的“一并”实际上蕴含了附带民事诉讼的管辖统一于刑事诉讼管辖之意。

除了管辖冲突,有人认为在举证责任、诉讼时效、执行、反诉、是否适用调解等一系列问题均存在着不宜解决的冲突,以至成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不宜建立的理由。其实,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只要解决好管辖上的冲突,就等于找到了把附带的民事诉讼纳入行政诉讼的切入点。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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