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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属于事实行为吗(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办理继承是否需要公证)

admin1周前814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法定继承属于事实行为吗,以及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办理继承是否需要公证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1. 生前被其他继承人取走的钱算遗产吗
  2. 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办理继承是否需要公证
  3. 祖宅继承新规定
  4. 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
  5. 侯耀华为什么可以继承侯耀文的遗产

生前被其他继承人取走的钱算遗产吗

谢谢邀请。“取走”是个什么意思?我推测应该是从存折或者卡上取走了。再说谁是“其他继承人”?是第一序列之外的第二序列继承人,还是题主之外的第一序列继承人?我推测应该是题主之外的第一序列继承人。那么,我们重新将这个问题组织一下,就是“我兄弟(或者姐妹)在老人生前从老人卡里取走了一些钱,这些钱还能平均分吗?”也许贫穷限制了品行。有句老话说得好:好男不靠家当,好女不靠嫁妆。兄弟姐妹争夺老人省吃俭用节省存下来的那点养老金真的很有意思吗?老人生前一个兄弟姐妹取走了一点存款,那就是他确实需要,用了就用了,还一定要再问问那钱还能不能还回来再分一下?我要有这么一个纠缠不清的兄弟姐妹,我直接就断绝关系了。世界上还有什么比兄弟姐妹之间的情分更值钱的?

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办理继承是否需要公证

公证不是继承的必经程序,公证,某种程度上讲,就是一亇民事行为效力中比较高的证据而已。通常继承、赠与或其它买卖行为都是较大的民事活动,为了慎重起见,一般人都公証一下。其实如果一桩重大民事行为,清清楚楚,没有争议,是不一定要公证的。房产部门登记证权,要凭公证,也是怕日后引起争议,更怕由于自己行政行为失误、错误造成损失,所以希望公证机关公证一下。结合本题来看只要唯一法定继承人有足够证据(含法院的确认或公安、单位、居委会证明等)证明自己就是那亇唯一的法定继承人,那么去办继承手续、事项、登记都是有效的。

祖宅继承新规定

宅基地改革之后,对宅基地使用和继承也有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农民具有使用权,所以继承的也是使用权。地随房走的原则,人们也就普遍成为继承宅基地了。但随着宅基地政策完善,2018年宅基地确权结束,今后宅基地使用要按照规定。确权后,出现这4种情况的宅基地,则无法继承。

1、宅基地上房屋倒塌或者宅基地长期闲置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坍塌、长期未能修缮,或者宅基地长期闲置,将由集体收回,无法继承了。所以,今后宅基地不能长期闲置。

2、未进行变更登记

子女继承宅基地,无可厚非。对于房屋子女具有继承权和所有权,但宅基地属于集体,也是登记在父母名下。如果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要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然后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另外,宅基地可以在本集体内转让,但不能在集体之外任何形式进行私自买卖。

3、非本集体成员

其实这部分最多的就是户口迁出农村、落户城镇。如果父母不在了,老家宅基地和房屋就闲置了。子女可以继承房屋,但不能继承宅基地,因为不是本集体成员。不能对房屋翻盖,等到房屋自然消失后,宅基地就被收回,集体再重新分配。

4、违规宅基地

在耕地上建房,将耕地用作宅基地,如果得到审批、有相关手续,给予确权后,子女可以继承。但如果是私自非法占用,不能给予确权,也就无从谈起继承了。

总的来说,宅基地是农民的最宝贵财富,所以在宅基地确权后,要按照规定使用宅基地。保障自己的土地权益,未来才能享受更多的土地红利。

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什么?

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从定义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生活事实都可以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比如谈恋爱、聚餐、约会等,哪怕这些事实在生活中很重要,可是并不具有民法上的意义,不能产生民事权利与义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待劈腿的渣男、爽约的朋友、食言而肥的小人,我们大多只能诉诸于道德的谴责,而不能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事实,在民事法规中有具体的规定,凡不在法律规范之内的,都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这并非法律不严密,而是为了确保私人领域不受侵犯,总要有“法外之地”留给个人独处,在那里,我们可以存放隐私,可以舔舐伤口,可以脱下面具做回自我。可以说,民事法律事实,给我们画出了自由的界限。

民法并不能够覆盖生活的所有。

爱情就不是法律能够涉足的。

民事法律事实与民法规范

民事法律事实有两种含义:一是写在民法中的、静态的、假定的事实;一是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动态的、具体的事实。只有这个两个事实完全一致时,才能引起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

如民法规定:结婚必须满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并进行结婚登记。

现实中男子甲25岁,女子乙22岁,双方相恋两年后,举行结婚典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有登记。

甲与乙尽管感情融洽,生活美满,但是由于没有登记,缺少婚姻有效的法律要件,因此并不能产生民法上的婚姻关系,双方属于同居。

图片源自网络,侵删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从一团乱麻的生活事实中抽取民事法律事实。比如在离婚诉讼中,法官会撇开一团乱麻的生活纠纷,首先要求双方提供结婚证,以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然后再进行接下来的审理。

那么,哪些生活事实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呢?

根据事实的发生是否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以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两类。

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或者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实。比如自然灾害、时间的经过、人的死亡等。

自然事实又可以细分为两类:

一是事件,指某种客观事实,它既包括人或动植物之生死、火山爆发、地震海啸等纯粹自然现象,也包括罢工、游行、示威、法院的生效判决等人为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以及发展均不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二是状态,即某个现象的存续。比如夫妻关系、近亲属关系、精神失常、对物的占有、下落不明、成年或未成年、善意或恶意等。这些均具有民法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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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行为是民法中的重点,日常生活中我们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行为,这其中既有合法行为,又有违法行为,还有不受法律调整的行为。

合法行为包含了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将其建立、变更或者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意思表达出来的行为。比如立遗嘱,就可以通过书写遗嘱或到公证处公证的方式建立起继承与被继承的民事法律关系;男女双方通过一起到结婚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表示出结婚的意愿,并建立起夫妻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不但采取了表露真实意愿的客观行为,还清楚地知道自己要为此做什么或者付出什么,并且愿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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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也表露自己的意愿,但是,其结果却不是当事人自己能够决定的,而是法律予以规定好的,哪怕当事人不愿承担由此而来的后果也不行。所以,才有了“准”字。

常见的有意思通知,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观念通知,如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感情表示,如被继承人之宽恕,被继承人一旦宽恕了犯有大错的继承人,则该继承人继续保有继承权,无论被继承人的本意是否如此。

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愿,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这种结果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比如写作,作品一旦完成,作者即自动获得著作权,不必采取任何措施宣示权利;农民在宅基地上盖房子,房子一旦盖好,该农民即自动成为房屋主人。事实行为,不需要当事人想那么多,干就行了。

不合法的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它们同样会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比如侵权行为往往会导致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违约行为会导致合同解除,监护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可以变更监护人等。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学界对于它的讨论一直没有定论,这里仅仅是采用分类较为合理的一种。对于民事法律事实的研究,更像是医生拿着手术刀进行解刨,我们把纷繁复杂的生活归纳整理,砍去私人领地,剩下的进行划分,并一一定性,更有利于我们看清生活的本质——各种表象背后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侯耀华为什么可以继承侯耀文的遗产

侯耀文一生有两段婚姻和两段恋情。第一任妻子刘彦和侯先生同单位,铁路文工团舞蹈演员,个子高、朴实善良。婚后生下一女侯瓒——也就是后来“遗产案”的主角之一,俩人于1990年离婚。

第二任妻子是影视演员袁茵,1993年认识于拍摄轻喜剧《特行警察》,很快结婚并生下女儿侯懿珊(小名妞妞)。在侯耀文遗产案中,侯懿珊先是告姐姐侯瓒、后改成和姐姐一起状告侯耀华。

在认识袁茵之前,侯耀文和著名歌手韦唯有过一段短暂恋情——这点央视导演及歌手郭峰曾经证实过。第二段“无婚恋情”便是在和袁茵离婚后,认识了文工团里的舞蹈演员陈一嘉,俩人开始了同居生活、直至侯耀文病逝。

陈一嘉在侯先生病逝后一直以至亲身份守灵,并最终净身出户、没有参与“遗产纷争”。即使不算高风亮节、也算是真情所致吧,娱乐圈真找不出这么重情的女演员了。

侯先生走的有些匆忙、又没留下任何遗嘱,却留下了价值不菲的遗产(玫瑰园别墅及里面的玉石珠宝、古玩字画、银行账户现金、奥迪车一辆)和债务(玫瑰园别墅房贷)。

而这些遗产被侯先生的哥哥——“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华——“保护”起来了,依照“知情人士”的说法就是,侯耀华为了这些侯家资产不落入“外人”之手,故而暂时加以保护。而所谓“外人”就是侯先生的两个女儿:侯瓒和侯懿珊。

因为侯先生病逝时并无法律意义上的续存婚姻,所以生前子女就成了唯一合法遗产继承人。可是,当大女儿侯瓒出面清点遗产、却发现仅有空荡荡的别墅和很干净的银行账户。

按照我国《继承法》条文规定,在侯先生儿女健在的情况下,侯耀华根本就没有继承权。那么,侯耀华为什么要“保管”弟弟的遗产呢?据说是依据侯家的家规:家人去世后一年内不得分遗产。

即使家规有悖于法律,侯瓒仍然遵循家规、并在父亲去世后提出继承遗产,但被告知仅有尚欠着房贷的别墅。但事实上,仅德云社随份子的钱就多大六十多万,且不论那些古玩字画和银行账户里一百多万的现金。

在律师协助下,侯瓒多次要求清点遗产未果、查明了父亲银行资金流向后,无可奈何之下于2009年将一纸诉状递向了法庭,被告人便是自己亲伯父侯耀华、以及牛志成、郭晓小夫妻。

这场“亲者痛仇者快”官司纠纷,一打就是一年多,以至于侯先生的骨灰迟迟不能下葬。作为侯先生徒弟、嫉恶如仇的郭德纲,不得不站出来质疑发声、替侯瓒作证。

同时,郭德纲拿出3千万(侯先生购买时是800万左右(另有说450万)、当时市值在2500万元左右)买下玫瑰园别墅,除了帮侯瓒姐妹还掉70万房贷,剩余的钱由侯瓒姐妹平分。

2010年8月,侯瓒最终和侯耀华就侯先生安葬及遗产处理等问题达成和解,病逝四年多之后的侯先生方才得以入土为安。

为何要在历时近两年之久才达成和解?个中缘由只有当事人最清楚。有人说是“亲情和理性平息了这场风波”,听起来像是那么回事,但如果没有媒体舆论压力和自觉理亏及违法,谁会吐掉口中的肥肉?

如果当事者说实话、讲良心、没贪念,这种家族内部的遗产分割问题、何至于演变成一桩糊涂案?还真是“人去财散楼亦空、伯侄交恶伤亲情”。

OK,关于法定继承属于事实行为吗和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办理继承是否需要公证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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