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0068282

24小时电话

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是什么法律(高空坠物未伤人该不该罚)

admin3周前185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是什么法律,以及高空坠物未伤人该不该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高空坠物,找不到责任人全楼负担,符合我国立法原则吗为什么
  2. 高空坠物未伤人该不该罚
  3. 为什么高空抛物是过错推定

高空坠物,找不到责任人全楼负担,符合我国立法原则吗为什么

最近,深圳福田区京基御景华城小区,一位5岁的男孩被高空中突然坠落的玻璃窗砸中,男孩当场倒地,在经过多方抢救后,最终因伤势过重去世。好在这起案件,明确了坠物来源,否则可能会比照“芜湖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一审宣判81户业主及物业担责”的案例。

那么,当找不到责任人时全楼负责,是否符合我国立法原则,我的回答如下:

一、可以确定坠物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在高空坠物来源明确的情况下,侵权责任人身份明确,该坠物的责任人,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负有监管注意义务的人,承担对物的替代责任。另外,在主观过错的认定上,高空坠物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由责任人就其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压力,有利于无辜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也有利于促进责任人谨慎监管、积极防范坠落风险。

二、无法确定坠物来源

法律依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生活实践中,高空坠物的受害人往往更多面临的是高空坠物来源不明的情况。大多数受害人常常只能确定坠物是从某一栋楼的阳台坠下,却无法确定具体是由哪一个阳台坠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传统的侵权责任认定方式,那么由于侵权人身份不明,故其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均无法认定,极易因此认定侵权责任不成立以致受害人无法行使求偿权,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根据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这就是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的受害人把整栋楼的用户都告上了法庭。

三、如何举证“自己不是侵权人”?“不在场的证据”是否有用,是否能够免除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呢?

1、证明实际侵权是他人所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从时间上证明自己不在住所内,比如被告人出差的,提供这个时间段在去外地的机票和住宿凭证等证据;

3、从客观环境上证明自己不具有造成抛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此种情况下一般需要有物理上的依据和证据;

4、证明自己没有高空抛物的物品;

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立法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补偿责任,通过过错推定原则的采用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可能的侵权人一方,只有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住户才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法定推定,一方面固然是基于公平原则对无辜受害人的倾斜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认为是物的替代责任的一种折中。责任人对于处于其控制下的物品负有物的替代责任,传统的替代责任在主流通说中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使已尽到注意义务也不能免责。显然,这种责任对于只是具有侵权可能性的住户来说,未免过于苛责。故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既照顾到了无辜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也避免了对可能侵权人过重的责任分配。

高空坠物未伤人该不该罚

出题人说的是高空坠物不是高空抛物

所说高空坠物,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的。

所说高空抛物,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者有相同点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毁。但二者性质上不同。

高空坠物,一般是指按在楼外墙上的牌匾,广告牌,空调机以及防盗窗,养鸽子的鸟笼,放在窗台,阳台边缘的花盆等,发生脱落,坠落的。

未伤人,属于万幸。但如果遇到小孩,胆小的妇女,患有心脏病的老人在此经过,也会吓一跳。

严重的受到惊吓,小孩会引起患颠痫病,胆小的妇女会引起精神分裂症,患有心脏病的老人可能心脏骤停猝死。

我不是医生,我看过几本医疗书籍。我说这些绝不是危言耸听,因为受到惊吓,神经受到严重***,是引起这3种疾病的重要因素。

高空坠物,没伤人该不该罚?

国家有没有法律,法规?

先说有行政法规。国务院有个《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这条规定,不等你的悬挂物坠落,就可警告,罚款。掉下去未伤人,罚款是有法律依据的。没罚你,算捡着。

高空坠物伤着人了或者吓到人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造成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是说从楼房掉下东西了,这个楼房的房主,或者委托的管理人,以及出租出借的使用人首先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掉下去的东西与己无关,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自已证明不了或者别人一看是推卸责任,对不起,你赔钱再说。

这条继续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人追偿。

高空抛掷物品,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写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高空抛掷物品不要看简单了,是扰乱公共秩序的一种罪名,已列入《刑法》是一条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认为高空抛物是犯罪,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物损毁,是犯罪后果轻重问题,伤未伤着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而高空坠物不是犯罪,不能和高空抛掷物品混为一谈,相提并论。

另外高空坠物造成损害的,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因为此法没有处罚高空坠物的具体条款。由《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赔偿损失。

为什么高空抛物是过错推定

高空坠物责任是过错推定的,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下列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

2.在高度危险责任中,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损害,找法网提醒您,所有人、管理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3.在饲养动物损害中,动物园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4.在物件损害众人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是什么法律和高空坠物未伤人该不该罚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本文链接:http://flwt.12364.com/flwt/9cadde9c949645e2.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