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电话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初级社高级社何年起止)

admin6天前1915

大家好,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农村初级社高级社何年起止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合作社简称
  2. 农村初级社高级社何年起止
  3. 1953年江苏第几个社会合作社
  4. 初级社为什么变成高级社
  5. 1953年12月,什么合作社已显示优越性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7. 人民农业合作社与人民公社有什么区别

合作社简称

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农业社”。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一种形式,是劳动农民为共同发展生产自愿联合组成的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集体化程度的不同,又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初级社实行社员私有土地作股入社,统一经营;大型农具、耕畜等入社统一使用,由社付给报酬,或作价入社,由社分期付款;劳动成果按劳动资料股和劳动分配,土地等劳动资料股的报酬一般低于劳动报酬

农村初级社高级社何年起止

初级社和高级社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即1953年前后至1958年前后。

农村初级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在一九五八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被取代。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以个体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它的特点是土地入股,耕畜、农具作价入社,由社实行统一经营;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劳动产品在扣除农业税、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用之后,按照社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入社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多少进行分配。它是合作农业经济的一种形式,是中国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定性步骤。初级社的进一步发展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江苏第几个社会合作社

1953年江苏第一个康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正式宣布成立

初级社为什么变成高级社

高级社全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我国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建立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我国农业生产合作化过程中建立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

它由1956年由初级社发展而成,规模较初级社大。特点是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取消了土地报酬,实行按劳分配原则。1958年进一步发展为农村人民公社,全称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12月,什么合作社已显示优越性

1953年12月,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显示出优越性。

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这时,全国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已有一万四千多个。在决议的指引下,农业生产合作社从试办时期开始进入发展时期。到1954年春,合作社发展到九万多个,生产普遍增长,表现了明显的优越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产生于1957年冬季以兴修水利为中心的农田基本建设高潮及稍后农村兴办集体工业的过程中。

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号召将高级农业合作社合并转为人民公社,实行同乡基层政权相结合的“政社合一”体制,人民公社同时也是农村社会的基层单位。因此,人民公社既是生产组织,也是基层政权。人民公社是以“政社合一”(本文认为,“政社合一”其实就是“政经合一”)和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政治经济制度的主要特征,代表着农村计划经济时代。1958底,全国基本上实现了一乡一社。人民公社初建阶段,一般实行全社统一核算、分级管理。下设生产大队(其范围相当于高级社),生产大队基本以地理意义上的自然村落为基础而设置,生产大队以下设生产队。也有以区建社的,则按乡设管理区,以下建制相同。分配上曾实行口粮供给制。

社员的自留地转归集体经营。1961年后,中共中央提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供各地试行;同年秋,又决定将基本核算单位基本上下放到生产队。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颁布,明确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

除公社和生产大队不同程度地拥有一些大型农业机械和水利设施、举办一些集体企业外,土地、耕畜和农具归生产队所有。

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收益的分配。

按劳动工分计酬,恢复社员自留地。

由上可知,公社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而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则均是纯粹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这三种集体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组织中,生产队是基础,拥有包括土地、耕畜和农具在内的大部分的而且是主要的生产资料。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随之,农业经营形式转为一家一户模式,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基本不复存在。因此,人民公社时代的以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各级经济组织名存实亡。

换句话讲,公社的经济职能、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从此进入了有名无实状态。

为了适应这一经济形势的变化,1982年《宪法》做出了两项重大规定:

一是针对公社一级。规定将人民公社原来政经合一的体制改为政社分设体制,设立乡人民政府和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但是到1984年底我国基本完成由社到乡转变时,由于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已不存在集体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一直没有建立。

二是针对生产大队一级。在生产大队的地理基础上,设立自然村,在村设立村民自治组织

人民农业合作社与人民公社有什么区别

农业合作社的早期是由农民自发组建的小型合作、互帮互助的组织,其前提仍然是土地私有制,即土地是各家各户的,合作社只是在农忙季节调配劳动力。到后期,我国非理性发展农业合作社,所有制开始发生变化,进而产生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生产社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成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成立初期,生产资料实行过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在分配上实行过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并取消了自留地,压缩了社员家庭副业,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文章分享结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村初级社高级社何年起止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本文链接:http://flwt.12364.com/flwt/27e10543def9225c.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