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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已婚男人生了孩子是重婚罪吗(跟已婚男人生孩子是重婚罪吗)

admin2周前243

在婚姻中,忠于配偶的感情,在爱情中专一,是婚姻最大的责任。但现实生活中,有些人经不起外界的诱惑,在婚姻中出轨,***,甚至和别人生孩子.因此,他们经常埋葬婚姻的不幸后果。那么,***是否构成重婚罪?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已婚的苏女士和张老师通过微信添加为好友。见面***后,苏女士生了个儿子。因为孩子的抚养,他们发生了争执,上了法庭。记者昨日获悉,经通州***调解,孩子由苏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多元。

开庭时,苏女士亲自出庭。张老师委托律师出庭答辩,称自己和苏女士已经结婚生子。大概在2014年初,通过微信加为好友,见面后有过一次关系。之后,苏女士给他打电话,说她怀孕了。他以为苏女士骗了他,给了苏女士2万多块钱打胎,没想到,苏女士生下了孩子。孩子出生几个月后,苏女士去单位找他,说生了个儿子。张先生觉得很委屈,不确定孩子是不是他的。

苏女士的说法与张先生不同。她说她和张老师确实有家庭有孩子,但是张老师让她要这个孩子。“他说他是公司负责人,经济条件很好,但他老婆只生了一个女孩,希望生个男孩,我就同意生了。”

苏女士承认她没有和丈夫离婚,也没有和张先生谈过结婚的事。孩子的出生证明上,孩子的生父写的是苏女士的丈夫。

亲子鉴定,该男孩确实是张老师的儿子。***开展了调解工作。经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由苏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0多元。(文中字符为假名)

[律师声明]

***是否构成重婚罪?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中苏女士、张先生不构成重婚。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是指与配偶重婚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重婚罪的一种形式是法定重婚罪,即以前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已经与其他人进行了婚姻登记。还有一种事实重婚,就是之前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本案中,苏女士与张老师仅发生过“***”,未登记结婚,也未以夫妻名义同居。虽然他们共同有了一个孩子,但在刑法上不构成重婚罪。

[相关知识]

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重婚是封建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在婚姻关系中***享乐主义的表现。社会主义社会不允许重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重婚罪是一个严重的概念。所谓“大款”养“二奶”是很常见的。重婚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罪案件时,往往很难区分罪与非罪。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有必要区分重婚罪和因拐卖有配偶的妇女造成的重婚罪的界限。近年来,拐卖妇女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女人结婚了,但被罪犯拐卖后被迫嫁给别人。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虽然客观上有重婚罪,但主观上没有重婚罪的意思。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是他人欺骗或胁迫的结果。

2.区分重婚罪和临时同居的界限。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临时同居,不结婚,不构成重婚。1958年1月27日,最高人民***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两人同居,显然只是暂时的同居关系,彼此以‘嫔妃’对待,可以随时自由退婚,或者约定期限届满后终止同居关系,只能认定为单纯的非法同居,不能认定为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的情节和危害是不同的。根据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视为犯罪。”所以重婚不一定构成重婚。只有情节严重、危害极大的重婚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列两种重婚罪不构成重婚罪:

(1)配偶一方因虐待、逃跑而重婚的。在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或家庭矛盾,夫妻间经常发生虐待。如果一方,尤其是女性,因为虐待而逃跑,在外国与另一人结婚,这种重婚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因此不适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灾逃与他人重婚。因灾害无法在原籍国生活,外出谋生。一方知道另一方还活着,有的甚至一起出去谋生。但由于生计原因,他们不得不在原有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另嫁他人。这种重婚罪虽然是故意的,但对社会没有危害,不应该以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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