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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异同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异同之处)

admin2周前341

在出现犯罪的时候,有的时候是在犯罪发生之前就及时发现并制止了,这就叫做犯罪未遂,那么家有一种情况叫做犯罪中止,那么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异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异同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

2、必须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生 。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总而言之,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

二、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区别

1、犯罪未遂、中止、既遂的区别犯罪的未遂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2、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特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相区别的标志。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客观要件的行为。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所谓未得逞,是指行为没有齐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

三、犯罪未遂判几年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未遂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就在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行为,这个行为具有侵害的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犯罪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但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而是行为人不能预料和阻止的,其行为人的犯罪恶意依然存在,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只是由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不齐备。同时,犯罪未得逞也并不是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甚至有的危害结果还很严重。因此,犯罪未遂的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我国刑法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哪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应根据刑法第十条但书的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又由于我国刑法是以处罚既遂犯为原则,以处罚未遂犯为例外。因此,对于距离既遂犯还有一定差距的未遂犯在处罚上,考虑到其危害程度比既遂较轻而给予较轻之于既遂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的是对哪些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未遂犯的处罚。其实关键问题在于正确理解该条规定的“可以”二字,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出发,这“可以”二字实属授权性规范,它是授权于人民***对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权利,并不是规定人民***在对未遂犯进行处罚时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义务。因此,人民***在对未遂犯科刑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告人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可以不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按照处罚既遂犯的原则进行处罚。从而就有效的解决了对哪些罪大恶极、危害后果严重的未遂犯的处罚问题。但是,决不能因为要给被告人科以重刑,而改变其犯罪性质的认定。否则就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法律的不统一实施,削弱法律的庄严。

对于犯罪未遂的犯罪人,我国法律给予的处罚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各位请注意,法条说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所以在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未遂犯是否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异同的相关内容,简单来说,未遂是因为意外事件导致的,中止自动或者防止了犯罪的发生,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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