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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从业人员的九项义务)

admin2周前315

很多朋友对于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和从业人员的九项义务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哪些
  2.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不包括什么
  3. 2021版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义务
  4. 从业人员的九项义务
  5. 从业人员应当履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哪些义务
  6.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7. 安全生产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哪些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的权利。

(三)有权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碧险的权利。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不包括什么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有六项义务,具体说明如下:

一、报告不安全因素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其应当履行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一是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即报告;

二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二、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等。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

三、重大隐患越级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不立即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越级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四、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五、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作业人员要珍惜、正确佩戴和认真用好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六、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021版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义务

一是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是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从业人员的九项义务

从业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义务认真遵守。

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防护保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地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

从业人员应当履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哪些义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问题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展开全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权利有: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义务有: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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