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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孩子送走给别人养犯法吗(送养的区别)

admin4个月前583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把孩子送走给别人养犯法吗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弃养 送养的区别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夫妻有两个女儿,又生了一个女婴,把女婴送给别人,别人自愿给一万元钱,这犯罪吗

这个主要是看送养人的目的了,如果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也就是贪图孩子给别人对方给付的钱,那么就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一般法律实践上,在区分民间送养还是拐卖儿童上,主要是通过审查,父母为什么送自己孩子的背景和原因。

有没有收对方的钱,又收了多少,而这个接受孩子的家庭,接受这个孩子的原因是什么,有没有对孩子的照看能力,进而综合考虑这个是贩卖还是送养。

如何区分送养还是拐卖?

细分来说

第一点,为什么送走女儿

是因为重男轻女,不愿意抚养,还是家庭贫困没能力抚养,因此企图把孩子送到一个愿意抚养,对孩子生活成长更有利的家庭,那么这种目的,就不算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如果是想着我反正不想养,也各种暗示,想着顺便送出去赚点钱,这样的目的就是拐卖。

第二点,收养人的家庭

其实这也是为了侧旁证明,第一点的主观目的,民间送养往往还是父母会考虑孩子的生活环境,对方收养孩子的目的。

比如有些夫妻的确生不出来孩子,或者非常喜欢小孩,家庭经济好,于是做父母的把孩子送养了过去。

还是父母觉得这家人钱给的多,即使孩子送过去就是为了每天要钱讨口,也觉得无所谓。

第三点,是否主动索要钱和钱财数额

民间送养中,也不反对收养人给予母亲一定的营养费和人道主义的救助。但是主要区分点,在于这笔钱是收养人主动给付,还是送养人主动提出索要,甚至讨价还价。

类似本案中,如果这一万元不是自愿给的,并且还是讨价还价得到的,那么就涉嫌犯罪。

如果的确对方完全是主动给付这么多,那么这一块至少没有问题。

第四点,送养人把钱用来做了什么

法律实践上,会侧面看,这笔钱如果的确用在了治疗疾病,婴儿母亲住院费用等,那么问题不大。

但是如果钱就是目的为了挥霍,赌博,高消费投资,经营。那么会增加被判处拐卖儿童罪的概率。

案例

男子赌博成瘾,于是背着老婆把自己的孩子送养出去,经过讨价还价,索要了28000元,然后把钱用去继续赌博。最终该男子被判处拐卖儿童罪。

综上以上分析

夫妻有两个女儿,又生了一个,于是把女婴送人,不管是重男轻女为了生儿子,还是的确抚养不起。

只要做父母的目的是即使我自己不养,但是为了给这个女儿一个更好的归宿,其收养女儿的家庭也没有问题。

并且没有主动索要钱,这一万元的确完全是对方主动给的,收下后也不是为了用来挥霍。

那么就不会涉嫌拐卖儿童罪。

反之,如果想着反正我不喜欢这个女儿,干脆找个人卖了,还可以赚点钱,于是明示或者暗示的要钱,也不怎么顾及对方收养家庭环境,那么肯定就是拐卖儿童罪。

弃养 送养的区别

弃养和送养,他们表达的意思都是对人或者物放弃养的行为。他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弃养是没有固定的收养对象的,而送养是有收养对象的。

比如我们有一盆花,不想要了,随便把他扔到垃圾箱,这就叫弃养。

这盆花将来可能有主人,也可能没主人,不知道将来谁会给他捡走。

如果这盆花,你是把它送给张三或者李四了,那他就叫送养。因为张三或者李四就是花的收养对象。

但是不想在养这个孩子了,怎么样把孩子送走举报

如果抱养的孩子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唯一的途径就是找到另一家自愿抱养这孩子的。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将孩子遗弃,是犯法的。可以在公安局报案。如果抱养的孩子没有过户,可以送到当地孤儿院。当然没过户也没办法控告了。

送走的孩子还能找回来吗

你这是卖孩子,违法的,赶紧追回来吧,不然要坐牢的。把儿童当作商品来买卖,侵犯了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母亲把女儿送人,26年后来相认,法律上来说,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26年前把女儿送人的亲生母亲,在法律意义上讲,现在女儿肯定不用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当然,女儿自愿赡养的除外。

首先,母亲把女儿送人,其实质就是收养问题。即然是收养问题,就必然按照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来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断,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题主非常明确地指出:其亲生母亲是26年后来相认的,我们可以很简单地推断,其母亲将女儿送人的时间是1994年或1995年。这个时间点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其次,简述我国收养法的制定和修订历程。199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从1992年4月1日起实施,即从此时起正式生效。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收养法做出重大修改,同时明确从1999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个修正案,内容比较多,最关键的地方就是明确地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从1999年4月1日起,收养必须到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之日,便是收养关系成立之日。凡是没有进行收养登记的,法律一概不予承认,也不受法律保护。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法律修改之前的若有以民间私下协议方式成立的事实收养,又该怎样处理呢?而题主的问题恰恰就涉及到这个时间段。

所谓的事实收养,是指收养、送养双方的收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是没有办理原来规定的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地共同生活的行为。1984年8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在实务上,事实收养一般依照这个司法解释予以处理。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母亲把女儿送人,26年后来相认,(从)法律上来说,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如果将以上内容简单地概括一下,就是:1994-1995年送人的女儿,不论是否办理了收养相关的手续,只要为亲友和当地群众认可,以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名义,在一起长期共同生活,即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的收养关系,当然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因送养行为而产生的亲生父母与送养女儿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地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送养之后,送养的女儿与亲生父母之间,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关系。更直白地说:由于送养行为,从此血亲成路人,一拍两散,完全可以了无牵挂。

很明显:只要认定1994-1995年的送养行为合法,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就是合法的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一家人;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便不再是法律意义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根本就不是一家人。从相互关系的角度说:亲生父母没有实际抚养过送养的女儿,自然,也无权要求送养的女儿赡养亲生父母;与此相应,送养的女儿没有法律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当然,也无权要求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种关系也是相互的,并不是单向的。被送养的女儿真正要赡养的人,当然是自己的养父母。

从法律的角度谈问题,让人感觉冷冰冰的,有时候还确实很伤感情。这里,还是要强调一句:如果被送养的女儿有赡养能力,也愿意赡养其亲生母亲,养父母也通情达理地同意,被送养的女儿自然也可以赡养自己的亲生母亲,但永远不会是法定义务。

孩子送去弃婴岛可以再抱回来吗

这个当然要问抱走的人愿不愿意还给你了。

只是亲的这种行为可以说是违法吧,如果家里真的是有困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一定要把宝宝送走,那么你也只能远远的观望,希望自己的宝宝幸福;如果下定决定一定要把宝宝要过来,一定要好好照顾。抛弃了一次,千万不要有第二次

孩子交给别人抚养已经十五年了,还能要回来吗

你的孩子交给别人抚养十五年,现在想要回来,你知道十五年是多少个日夜,一生中有几个十五年,十五年不是十五天,就是个石头在手上摸了几年都成雨花石了。

你把水泼到地上能收起来吗?你是个没有良心,忘恩负义的渣人,也不配做父母,别伤了孩子的心,在他(她需要父爱母爱的时候你在那里?我是一个养女,这种心情我最理解,我这辈子在心里都没原谅我的亲身父母,最遗憾的是他们让我改名换姓,每年清明我只去给养父母扫墓,亲身父母在什么地方我都不知道,也不想知道。

关于把孩子送走给别人养犯法吗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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