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形式有哪些种类,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哪些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一、商业土地能否转让,怎样转让
1、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只要按要求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且有核发土地证,能证明你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都可以对外转让。
2、商住用地是指兼容商业和住宅的综合用地,在现行法律中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将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混合用地定义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归入了住宅用地。
3、法律上商业用地和商住用地的转让没有区别都是一样的。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只有两种:
5、划拨(国有企业可以使用划拨土地)
6、出让(其他性质企业是出让土地)
二、非法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直接以出让方式买卖集体土地。
2、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转让方式买卖集体土地。
3、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出租的名义,将土地使用权变相转让给他人。这是当前集体土地非法流转的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
4、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合作建房为名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5、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联营、投资、招商的名义,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
6、集体土地所有权以集体土地为他人或自身债务提供抵押,在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约定债务人直接以土地抵偿债务,造成事实上的土地转让。
7、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将宅基地使用权以出租、出售的形式转让给他人。
8、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将宅基地上已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出售、出租给他人,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农民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农民享有个人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为此农民当然也就有权处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在“地随房走”的现行体制下,必然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哪几种,他们的特征是什么
3、以转让方式取得。我国现行土地使用权有以下6个特征:①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十分广泛;②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改变;③土地使用权是法律特别设定的一项物权;④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土地所有权;⑤土地使用权的权能有限;⑥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这是与土地所有权的重要区别之一。
四、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结合娄底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2、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并遵守本办法。
3、第三条娄底市规划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和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4、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城市(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5、第四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进行。
6、第五条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批准。出让地块出让前,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必须科学合理,综合考虑土地价值、人居环境、交通影响、市政设施支撑力和城市景观塑造等因素,满足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
7、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集中绿地面积,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8、附图应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9、第七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10、第八条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第九条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2、第十条受让方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13、第十一条为提高城市品位,有利建筑布局,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宜分割零星出让、转让,确需分割零星出让、转让的,必须按照联建的方式取得规划设计和建筑方案设计的审批手续,按法定程序办理出让、转让手续。
1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要严格监督,确保受让方按照规划设计和建筑方案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15、第十二条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提供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
16、第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17、第十四条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权属证明。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18、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情况逐项登记,定期汇总。
19、第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对申领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20、第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21、2007年7月1日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由监察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五家联手清查处置,并依法追缴因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而获得的土地收益。
22、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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