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对擅自销毁档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置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 档案法规定属于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 对擅自销毁档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置
- 档案法规定属于档案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 我国《刑法》对擅自转让国有档案罪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 私自修改个人档案是否犯法,违反什么法
- 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档案法规定属于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法律分析: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对擅自销毁档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二款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重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条违法行为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事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四十二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由所属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法规定属于档案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法律分析:档案法规定属于档案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行政责任:1.行政处分;2.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二)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涉及档案的犯罪有4个: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③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④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我国《刑法》对擅自转让国有档案罪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法律分析: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法律依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三条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第十条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四条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私自修改个人档案是否犯法,违反什么法
私自修改个人档案是违法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严重的法,比如抢夺,偷窃档案等还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以不可以因为任何原因或则借用任何理由去修改自己的个人档案。公民的个人档案不可随意改动。
法律分析
同时公民的个人档案是一生生命轨迹的缩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记录,经历的种种事迹,成就或则错误等,是用人单位了解一个人情况的非常重要的资料,也是一个人政治生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民生活或者工作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绝不可小看和忽视。一个人只要需要工作、需要生活,就离不开与社会上一些单位、一些部门、打交道,建立起个人档案既是工作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更是一个人在社会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这是单位或企业了解一个人的重要手段。所有一定要遵守好每个档案的法律法规,不可私自违背,不可以随意改变,如果不遵守法律法规而去自己改,那么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同时公民的档案应该在社保局保管,不可以用不正确手段取得,更不能自己私自保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档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法律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
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和对擅自销毁档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置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