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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伤残赔偿金,是不是共同财产(伤残赔偿金妻子可以要求分吗)

admin2周前325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夫妻一方伤残赔偿金,是不是共同财产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要离婚了,伤残赔偿金妻子可以要求分吗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婚内妻子买的分红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 古代皇宫里的宫女和太监结为“夫妻”,皇帝为何不严厉禁止
  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区分
  4. 工伤赔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5. 要离婚了,伤残赔偿金妻子可以要求分吗
  6. 职工医疗补助金是个人财产吗
  7. 社会医疗保险是否属于夫妻之共有财产属于是否可以互用和继承

婚内妻子买的分红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般情况按照夫妻财产共同所有。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之间婚内财产的分配约定是给予自由选择权利的,可以共同所有制、可以分别所有制、也可以部分共有部分私有。因此只有在夫妻共同共有婚内财产时,一方购买的保险才能算共同财产,如不进行分割是对另一方财产权利的侵害。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明确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般包括:婚前财产、伤残补助金或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某一方的财产等。

因此只要不是通过上述列举的几类财产来源购买的保险,才可以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古代皇宫里的宫女和太监结为“夫妻”,皇帝为何不严厉禁止

宫女和太监作为皇帝后宫中专为皇室服务的一种特有群体,他们接触和看到的是人世间最富丽堂皇的地方,服务的是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皇家成员,但他们这个群体的大多数人身份低贱,一生凄苦,从他们进入宫门,就好比进入牢狱,只能是别人的附属品。宫女还要好一点,遇到人性化的朝代,或许能够在一定的年限后,重获自由,去寻找自己的幸福,但也有一部分宫女终其一生,也是老死宫中,比如元稹的诗句:“寥落古行宫,宫花寂寞红。白头宫女在,闲坐说玄宗。”就将寂寥孤苦的老年宫女的心酸,描写得十分凄凉。

对于太监就更加悲惨了,宫女还有可能被放出宫,但太监在未进宫门前就已经成为身体上的残疾,在多年的宫廷生活中,更是在心理上也患上了残疾。虽然也有太监通过主子的宠爱,获得了相当高的权力和地位,但最终在生理和心理上永远无法再成为一个正常人了。

生活在深宫之中的宫女和太监,在生活和精神上长期受到压抑,同为后宫中有着相类似命运的宫女和太监,也渴望获得人间的友情和爱情,寻找感情的慰藉和温暖,在他们生活的环境中,也只有宫女和太监是同病相怜。在这种情况下,宫女和太监就自发组成了类似夫妻的组合,叫“对食”,最早的对食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也有同性之间存在的情况,不同于正常的夫妻,而是情趣相投的二人搭伙吃饭而已,因为他们的工作性质问题,无法保证按时吃饭,也没有条件自己生火做饭,所以才会有两人搭伙的“对食”出现。而到了后来又出现了“菜户”的说法,这种组合就是男女二人如夫妻一样,成为固定的伙伴,相对比较稳定。

对于出现宫女、太监“对食”、“菜户”的情况,从有宫女和太监这个职业开始,就一直存在,并不是皇帝不去禁止,而是各个朝代对这种现象的态度不同,有的比较宽松,而有的就严厉禁止。从皇家对宫女和太监搞“对食”的态度,我们可以看出太监在当时的地位高低,是否存在宦官干政的情况,因为,凡是皇家对宫女和太监搞对食禁止的时期,都是皇权比较稳固,宦官远离权力的时期;而凡是皇家对宫女和太监搞对食的问题,比较宽松和开明的时期,都是宦官干政比较严重的时期。所以说,不是皇帝不想管,而是,有些时候是管不住,也有些时候是没有能力去管了。

比如,秦始皇晚年的时候,赵高虽是一个宦官,但已经参与到对朝廷大事的决策,甚至出现“指鹿为马”的情况,这说明赵高的权势早已经可以一手遮天了,他在秦始皇死后,竟然策划了对新帝的拥立,左右了国家的命运。权势滔天的赵高就曾娶有妻子,而且还有养女和女婿,在《史记·李斯列传》就记载赵高有女婿叫阎乐。

对宫女太监搞对食一事,也有皇帝对此明令禁止。比如明太祖朱元璋就对宦官与宫女之间的这种行为深恶痛绝,他曾下令严加取缔,对娶妻成家的宦官,更是处以十分残酷的剥皮之刑。而清朝也是严禁宫女和太监结成“对食”。但就是在这两朝,虽然明令禁止,宫女与太监对食的现象也是屡禁不止,特别是明朝后期更是泛滥,一个宫女或者太监在宫里如果找不到人“对食”是要被人笑话的,甚至发展到皇帝亲自给太监和宫女牵线,皇帝的这种纵容,还催生了专门为宫女和太监牵线的“红娘”。

其实皇家对宫女和太监的这种行为的态度,完全取决于太监在那个时期的政治地位。比如唐代中晚期,太监已经不单单是皇室的服务员,已经逐步参与了朝政,左右了国家的局势,这一时期的知名太监也有很多,比如高力士、李辅国、田令孜、韩全海、杨复恭等,所以,这一时期皇帝对宫女和太监搞对食的事情就比较宽松,也可以说根本无法管理,他连正事都管不了,哪有精力去管这些事。据记载,高力士和李辅国就曾娶有妻子,其他太监也有样学样,搞对食,娶妻子的现象就非常普遍了。

再看看明太祖朱元璋严管的明朝,虽有朱元璋的明令禁止,但明朝的太监却是权势最大的,也是干预朝政最严重的,所出的知名太监也是最多的,比如魏忠贤、刘瑾、王振、汪直、郑和等等。朝廷甚至专门设有“秉笔太监”和“掌印太监”的位置,让太监代替皇帝行使部分权力,这也达到了太监权力的高峰。所以,这一时期皇帝对宫女和太监搞对食的情况更是放任自流,甚至亲自参与其中,早就忘了明太祖朱元璋的禁令了。明宣宗时,宦官陈芜备受宠信,宣宗先是给他赐名为"王瑾",并且亲自将两名宫女赐给他做夫人,有了皇帝的支持,明朝的宫女和太监组成“对食”的情况就更多了,有时候,皇帝和皇后也会关心自己亲信的太监、宫女的对食是谁?也就是说,到了明朝后期,这种情况就基本公开化了。

而到了清朝,皇帝和皇家对宫女和太监搞“对食”的事情,管理得相对就严,这也说明清朝的太监相对是远离权力中心的,不具备干预朝政的条件了。我们看电视剧《甄嬛传》中,苏培盛和崔槿汐就因为搞“对食”被皇后抓住把柄,遭到处罚,如果没有雍正和甄嬛的解救,他们两人的下场就不妙了,这也可以看出,清朝对这类事情的确是禁止的。

但是到了晚清,在慈禧太后的纵容下,太监的地位又得到了提升,甚至出现了安德海、小德张、李莲英这样的大太监,他们通过影响慈禧太后,来获得权力,这一时期也是对太监和宫女结对的事情相对宽松时期,一些太监和宫女组成了“对食”,还有一些太监在外购置房产,娶妻养小的现象非常普遍,比如太监小德张就曾在宫外娶了妻子。

所以,通过对历朝历代宫女和太监的生活进行分析,并不是皇帝和皇家对宫女和太监搞“夫妻”形式的“对食”不去禁止,而是非常难以控制,而且这种事情还随着太监在后宫、朝廷中所占分量的轻重,而被皇帝和皇家所禁止或宽容,甚至是允许,这一切都是由太监的地位所决定的。

其实,对于宫女和太监所组成的这种“夫妻”形式,还是可以理解的,这都是人之常情,他们只不过是职业不同,但毕竟都是人,是人就有七情六欲,就有感情宣泄的需要,就有寻找感情慰藉的需要,我们也不能否认,这些人中也一定不乏两情相悦的真感情,虽然太监和宫女的感情不是正常的的感情,属于畸恋,但这只是他们身不由己的生活所决定的,也是他们情非得已的无奈之举。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区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不包括明确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赠与或继承;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几个方面: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得收益。如果投资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经营所得利润例如股权分红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②一方以个人房产出租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③其它情况。具体实践中,***一般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是基于财产的自身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行为产生具体加以判定,前者原则是为个人所有,后者则为共同共有。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上述财产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工伤赔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您好!

一方因工伤获得的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特指赔给受伤人个人。

关于此笔财产的夫妻共有属性,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比较明确: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里稍微延伸一下:一般情况下,因公负伤或者死亡,都会获得一定的赔偿,工伤赔偿款、或死亡赔偿金。但是这属于两笔不同性质的财产。

工伤赔偿金,指个人因公负伤但未死亡,因而获取的赔偿。这个赔偿金,属于对个人的赔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死亡赔偿金,特指给到去世人家属的经济补偿,属于赔偿人家属(范围限定在有扶养关系的近亲属),既不属于去世人个人,也不属于去世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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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离婚了,伤残赔偿金妻子可以要求分吗

您好,我认为,夫妻双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如果丈夫有证据证明妻子取出另存的款项系其残疾赔偿金,离婚时可以要求全额退还。

职工医疗补助金是个人财产吗

职工医疗补助金是属于个人财产,是职工受了工伤后,鉴定达到伤残等级后,劳动局发放给受伤职工的费用。

职工因为工作事故造成身体损害而获得的医疗费、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就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社会医疗保险是否属于夫妻之共有财产属于是否可以互用和继承

医疗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互用和继承,这是一个有点意思的话题,仁者见仁,见者见智,大家可以来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

第一,社会医疗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我们要了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这个规定,养老保险金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医药生活补助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医疗保险,由于其保险的目的是看病就医,只有参保者生病或是住院治疗,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是具有实名性质的医疗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属于参保者的个人财产。

第二,可以互用和继承吗?

医疗保险分为统筹基金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统筹基金部分只有参保者本人住院,才能够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药品目录,在限额范围内进行报销,其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时无法使用参保者的身份进行住院或是报销的,如果利用参保者的名义住院或报销,属于骗保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所以从这个属性来看,医疗保险是不能共用和继承的;加之医疗保险有一定的时效性,即这个月参保,下个月才能使用,如果发生断保行为,则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不具备继承的性质。但是医保的个人账户部分,就是我们医保卡里的钱,则是可以共用和继承的。因为个人账户采取的是实名制,使用时必须使用个人密码才能支付,如果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已有的资金其家人是可以通过密码进行使用的,也就是具有继承的性质。目前很多省份也出台了医保卡可以全家使用的规定,买药,门诊挂号和不涉及使用统筹基金范畴的,全家人都可以使用。

总之,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具有时效性,有比较特殊的保险用途,总体上来说,统筹部分只有参保者生病住院才能使用,家庭成员无法使用,所以这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个人账户部分,使用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采用的是密码支付,家庭成员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具有共同财产的性质,也可以继承和使用。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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