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会发生什么变化这个问题,破产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的后果是什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公司注销公告后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
- 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 公司解散时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怎么办
- 破产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的后果是什么
- 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需要如何去处理
- 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后果有什么
- 债权人错过债权申报时间怎么解决
- ...债权人因自身原因未看到公告或未及时申报债权。怎么办
公司注销公告后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
法律分析:公司在取消之前已依法清算,但未按要求通知债权人,则债权人可以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偿还公司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提出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一百八十六条此事应书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并应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范围在国家或公司的省级报纸上予以公告。清算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未及时履行债权,未清偿的,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此规定应当解释为,逾期未申报的债权人失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资格。但是,他的民事权利并不因此消灭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9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公司解散时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怎么办
法律分析:公司解散时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会被视为放弃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破产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的后果是什么
破产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否则应遭受失权的后果。补充申报的债权应根据逾期申报的原因(债权人的过错情况)而规定不同法律效果。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补充申报并获法院确认的债权原则上应列入重整计划清偿方案中,并可就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议决行使表决权。对于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尚未补充申报的债权,重整计划中不应预留偿债资金;在重整计划执行程序中补充申报的债权应通过债务人的后续经营所得进行清偿。
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需要如何去处理
公司解散时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会被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可能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清算程序尚未结束,此时债权人可以补充申报债权。
但此时该债权人的债权只能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如果这些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要求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
但是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2、公司清算程序已经结束。
此时只有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是由于该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才有可能获得清偿。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后果有什么
法律分析: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后果是,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债权人错过债权申报时间怎么解决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请其债权。债权人申请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手续。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人因自身原因未看到公告或未及时申报债权。怎么办
逾期申报债权并不导致债权人实体权利的消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充申报,但是有可能会丧失部分程序性权利。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破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务人破产时,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因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未加入分配清偿的债权,其债权也并不因此而消灭,除非债权人明确作出表示放弃要求债务清偿的意思外,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不导致其债权实体受偿权的灭失。根据我国《破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已经表决过的事项不再享有表决权、异议权,而在其债权被法院裁定确认前能否行使表决权取决于法院是否赋予其临时表决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将面临承担因补充申报债权而增加的成本和部分程序性权利丧失的后果。综上,我国《破产法》对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其实体债权不因此而灭失,仅承担因审查申报而产生的费用和部分程序权利丧失的后果,债权人依然可以获得与按期申报同类债权人,同等的清偿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一百条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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