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关系是审查起诉时提起公诉的前置程序,如果没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刑事案件绝对不可能直接提起公诉的,如果经审查起诉之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就目前的证据卷宗而言,还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就有可能不提起公诉,可能会退回补充侦查。
一、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关系是什么?
审查起诉是提起公诉的前置程序,也就是审查起诉不符合标准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提起公诉,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补充侦查的。
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指对犯罪有诉追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侦查所搜集的证据,确认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国家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行为。
二、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程序包含下列活动:
1、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案件审查完毕,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下,主诉检察官对其办理的部分案件可以决定提起公诉。
2、制作起诉书。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加盖检察院的公章并附上有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3、移送起诉书和其他证据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如果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移送。
三、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
实体条件包括两个: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在公诉案件当中,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这都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人民检察院所要做到的就是,只有公安机关提交的这些证据材料等都能够证明是必须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并且,经人民检察院的核对之后也确认相关的证据没有任何的问题,只有这样人民检察院才会提起公诉,案件才会排期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