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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什么是知识产权中专利法的强制许可)

admin1周前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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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专利许可有哪些方式,专利许可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2. 专利法解释二全文
  3. 不服强制许可决定有哪些救济途径
  4. 专利强制许可的意义是什么
  5. 21年新专利法第53条解释
  6. 专利开放许可的意义
  7. 什么是知识产权中专利法的强制许可

专利许可有哪些方式,专利许可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专利许可是指专利拥有人(即许可人)向第三方(即被许可人)授予设计,制造,使用,销售和销售专利发明的权利的行为。

许可发明对被许可人和专利所有人都是互惠互利的。双方之间签订了专利许可协议。

一般来说,专利许可有以下四种类型:

1.专有许可

专利所有者将专利权仅授予一个被许可人,被许可人可以享有发明的所有权利,专利转让权仍归所有者所有。由于将完整的权利提供给单个被许可人,因此专有许可专利的侵权风险较低。

2.非排他许可

当专利所有者将专利权授予一个以上的被许可人时,称为非专有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被许可人都有权生产,销售或使用专利产品。

3.强制许可

通常,当国家/地区的政府转让制造产品的权利时,不管专利所有人的利益如何,都可以使用此许可。

4.交叉许可

两个技术都比较牛的企业之间,往往会采取交叉许可。交叉许可的双方将各自的专利权供对方使用,双方的权力可以是独占的,也可以是非独占的。

专利许可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于对方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一些事情,否则可能会让公司面临非常重大的损失。

第一,需要明确专利许可期限、方式、对象和地域

1、注意许可期限含起始期限和终止期限。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十年,在确定许可期限时,应当注意专利权的期限及其剩余期限,许可期限不得超出专利的有效期。

2、许可方式有独占、排他、普通,约定不明视为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是指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包括许可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排他许可是指许可人不能再将专利许可给被许可人之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但许可人可以继续使用专利;普通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将专利再许可给被许可人之外的其他第三方。

3、许可对象:明确是否含被许可人的关联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兄弟公司等)。

4、许可地域:专利权仅在登记国受法律保护,同时权利人不得不合理地限制被许可人在登记国实施专利的地域。

第二,需要明确专利许可费用的收取方式

常见收费方式:固定收费(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浮动收费。浮动收费又分为:完全浮动、前期收费(先行收取一笔保底许可费)与浮动收费(根据生产数量、销售金额等可变因素)相结合。浮动收费难点:对生产数量和销售金额的监控。具体采用何种收费方式需要许可人根据专利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三、不得非法垄断技术或妨碍技术进步

我国《合同法》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包括:限制再研发、强制回授、限制获得替代技术、阻碍实施、非法搭售、限制交易、禁止有效性质疑。专利许可合同条款不能包含前述内容,否则将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第四不得滥用专利权

滥用专利权的垄断行为:搭售、强制性一揽子许可、限购、歧视性差别收费、强制回授等。滥用专利权的法律风险:合同无效;发明或实用新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根据申请给予强制许可;垄断执法机构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受损失,可起诉。——禾才科技知识产权

专利法解释二全文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七条原告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实体审理中依法适用方法发明专利权不延及产品的规定。

不服强制许可决定有哪些救济途径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为了防止不适当的技术垄断,鼓励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本章对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作了规定。同时,考虑到专利权毕竟属于专利权人的民事权利,行政机关虽然可以通过强制许可的形式进行适当干预,但这种干预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符合严格的法定条件,如果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决定,势必影响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了切实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了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专利权人不服强制许可决定提供了一个司法救济的途径。

二、在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就使用费数额无法达成协议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即不愿接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的数额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和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都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对这两类行政决定不服的,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被告,依照本条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强制许可的意义是什么

据我所知,中国专利法颁布至今一起强制许可都没有发生过。设置这一条款,是防止外资企业控制中国经济命脉

21年新专利法第53条解释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解释】本条为新增条款,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前半部分的规定移入《专利法》中并作了相应修改。如前所述,TRIPS协议第31条(f)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是为了供应成员的本国市场,这是该协议对强制许可实施范围的重要限制。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前半部分的规定体现了TRIPS协议的上述规定。本条在写人“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是供应国内市场”的限制性要求的同时,还规定了该限制性要求的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八条(二)项规定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而给予强制许可的;二是本次修改后《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给予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的。TRIPS协议第31条(k)规定,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使用是对经过司法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给予补救,各成员没有义务适用(f)规定的条件。据此,本次修改后的本条将《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强制许可作为例外情形之一。《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第6段的决议》、《关于修改TRIPS协议的议定书》都是为了克服TRIPS协议第31条(f)的限制规定而产生的。《关于修改TRIPS协议的议定书》附件“第31条之二”第3段明确规定,为帮助不具有制药能力或者能力不足的成员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其他成员可颁发强制许可制造专利药品并将该药品出口到这些成员。在此情况下,对出口成员豁免第31条(f)的限制性规定,但出口成员生产的药品必须全部出口到进口成员,不允许在国内市场流通。为落实前述国际条约的规定,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可以颁发强制许可,允许制造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并将其出口到符合TRIPS协议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这是专为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而颁发的强制许可,当然不能受只能主要供应国内市场的限制。因此本条将《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强制许可作为例外情形之二。

专利开放许可的意义

意义在于打破技术壁垒,推广技术运用,推动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促进社会发展进步。

实行专利制度,是为了鼓励科研,推进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专利取得以后,对专利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法律保护。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科研积极性。

开放专利许可(强制许可),则是因为特殊的情况,如果国防建设需要。它的意义就在于能够使国家尽快地实现技术进步。

什么是知识产权中专利法的强制许可

强制实施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专利法对强制实施许可规定了三种情形:

1、对滥用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我国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与实施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公共目的的强制许可我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与实施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所谓“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一般是指战争、社会动乱、自然灾害等情况。

3、从属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也称作交叉许可。是根据专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而取得的一种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强制实施许可制度。我国专利法第50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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