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
1、 《婚姻法》 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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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是那些患有医学上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相关规定如下: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3)精神疾病。
婚前医学检查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婚前医学检查后,医生应当对患有指定传染病或者在传染期内患有相关精神疾病的患者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都应该中止婚姻。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影响婚姻和生育的传染病。
严重遗传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形成的先天性遗传病,患者丧失全部或部分独立生活能力,后代繁殖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
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郁症和其他严重精神病。
综上所述,不宜结婚或推迟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严重的精神疾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智力严重低下的人,即痴呆。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不治之症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
2.婚姻法没有规定结婚必须婚前检查,所以婚前不检查没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