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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多少重量会被判死刑枪毙
首先,问题涉嫌的罪名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贩卖毒品罪。根据该规定可知,在认定行为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前提下,决定行为人是否会被判处死刑的因素有三个,第一是行为人所贩卖的毒品种类;第二是贩卖毒品的数量;第三是行为人有无其他严重情节。
其次,为什么要区分毒品的种类呢?这是因为不同种类的毒品对公众健康的危害性存在差异,如果无论贩卖何种毒品,均适用同一的毒品数量标准来认定是否适用死刑,显然无法满足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更无法保证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因此,该罪在适用死刑时,对不同种类的毒品在数量的要求上是不一样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同种类的毒品之间适用死刑的量刑标准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当行为人贩卖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冰毒)、海洛因(白粉)、可卡因时,若毒品数量超过50g,行为人便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当行为人贩卖的毒品为罂粟科、咖啡因时,适用死刑的毒品数量便要求达到200kg以上。当案件遇到类型较为少见的毒品,则可以根据《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为海洛因进行计算。另外,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定案毒品数量以经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来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最后,毒品数量是贩卖毒品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贩卖毒品罪的死刑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在考量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行为人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而毒枭、毒品再犯、累犯,暴力拒捕、非法持有枪支、参与国际贩毒活动、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毒、向未成年人售毒等情节都有可能把行为人推向万劫不复的深渊。而这在实务中体现为,既有人贩卖冰毒4020g最终被判死缓最终捡回条命(若行为人在执行死缓期间无故意犯罪,缓刑执行完毕时可不再执行死刑,改为执行无期徒刑)、也有人因贩卖毒品3650g被判处死刑。
PS: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我国执行死刑的方式除了枪毙,还有注射。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350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000克以上不满50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000千克;(2)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2000千克;(3)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4)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上述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0条第1款规定的“数量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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