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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犯罪都有犯罪主体吗,犯罪主体分类的ppt

admin1个月前622

所有犯罪都有犯罪主体吗

一、犯罪主体的定义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在通常情况下,刑事责任都由行为人本人承担,这正是同其他社会责任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不过,现代国家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对犯罪主体规定了若干特别情况,即在特定情况下,刑事责任可由行为人以外的人承担。这些人称为特殊主体。确定某种罪是否为特殊主体犯罪,应以刑法明文规定为限。只有当刑法明文规定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时,才应将该罪视为此种特殊主体犯罪。特殊主体犯罪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有的指特定的人,如男女、亲属或特定职业的人;有的指特定的单位或组织;有的指特定的时间;有的指特定的行为方式或方法;等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几类犯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

1. 以特定的人是否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为标准的犯罪。如刑法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应当负刑事责任。这种犯罪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

2. 以特定人的身份为标准的犯罪。如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脱逃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正在服刑的罪犯;等等。这种犯罪称为身份犯。

3. 以特定的人是否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为标准的犯罪。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这种犯罪称为职务犯。

4. 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的行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些危害社会行为的法律主体,我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已达40余种。单位犯罪是一种新型的危害社会行为,其产生和发展对传统的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严重冲击和挑战。对于单位犯罪如何处罚,各国做法不一,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立法例:

一是双罚制。即同时处罚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犯罪。在英美法系国家和俄罗斯刑法中,对单位犯罪普遍采取双罚制。中国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即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责任人。

三是两罚制与单罚制并存,即同一法条将自然人与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一并加以处罚的规定。中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多数属于两罚制的规定方式,但也有一些条文属于两罚制与单罚制并存的规定方式。如《刑法》第23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22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就是将自然人与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一并加以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有决定权、批准权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按其个人所决定或批准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直接参与但在其中起重要作用的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按其所参与、所起作用的犯罪处罚;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比照主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依附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卫星企业所实施的犯罪一般由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依附的企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相关犯罪的实行犯追究刑事责任特别严重的可以实行双罚。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由非国家机关、非国有非公司、非企业事业单位、非人民团体组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按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该组织按单位犯罪处理。

二、犯罪主体在犯罪中的作用

犯罪主体在犯罪中的作用是犯罪构成的又一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一些犯罪中没有特定主体或者特定主体身份不影响定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但也有一些犯罪,没有特定主体或者特定主体身份则会影响定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在这些犯罪中,如果没有特定主体或者特定主体身份,就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也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结论

综上所述,犯罪主体在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都有可能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而犯罪主体的身份和地位往往决定了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承担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到犯罪主体的身份和地位对于认定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性,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有效实施。同时,对于那些利用特定身份或地位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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