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有哪些房产买卖合同无效案例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有哪些房产买卖合同无效案例以及在房产局备案的买卖合同原件丢了,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注意什么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农村宅基地,不可以买卖,可以转让吗
- 在房产局备案的买卖合同原件丢了,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注意什么
- 夫妻双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把房子卖了,合同有效吗
- 农村宅基地房屋能不能买法律后果如何
- 开发商如果强行解除购房合同会承担什么后果具体如何
农村宅基地,不可以买卖,可以转让吗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买卖,转让的含义包括买卖。现现针对法条具体分析如下: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有偿退出宅基地与盘活当然不包括所有权,仅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当然是买卖或者出租行为,盘活包括有偿与无偿转让,也包括出租。
需要说明的是,原土地管理法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买卖宅基地使用权,只是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有些司法裁决认为是无效行为,使公众认为对农村村民对经批准的宅基地有偿转让行为不可以买卖。
在房产局备案的买卖合同原件丢了,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注意什么
这个没有问题。首先,如果买卖合同在房管局备案过,说明房管局一定会有一份原件。其次,你只要证明你手里的复印件和房管局备案的原件一致,复印件就有法律效力。再次,如何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呢?你可以拿业主身份证到房管局去调一份合同复印件出来,要求房管局在复印件上盖一个证明章,这就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最后,如果房产证已经办出来了,用到合同原件的时候真不多,我想到的可能要用的只有下一次出售时税务机关审税的时候,但房管局盖章的复印件足以应付这种要求了。
夫妻双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把房子卖了,合同有效吗
关于这个问题,先说答案,夫妻双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把房子卖了,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房子就可以卖出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智力发育正常),签订合同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同涉及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合同即为有效合同。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并不是决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因素。
那么,未经另一方同意,且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是否就能够把房子卖了?不一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夫妻共有的房屋,未经另一方同意,是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的,这时问题就产生了,合同虽然有效,但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不能过户,也就意味着合同无法履行,买方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签合同的一方(卖方)就需要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看到这里,想必您就明白了,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是有效的,但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产权的变更需要共有方同意才可以完成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一旦另一方不予配合,过户将无法完成,买方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子并没有被卖出去。
上述只是一般情况,也有例外。也就是通常说的“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让人在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注意,善意取得要求同时满足前述三种情况,即不知道卖方是无权处分,交易的价格属于正常市场价,且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只要不满足任何一点,如明知房产存在其他共有权人,或买卖的价格不符合正常市场价,或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都不构成善意取得,即不能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既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旦另一方知晓该情况,就可以阻断该房产所有权的转移,请求追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出卖的房产。
还有一种情况,假如买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况,此时,不知情的一方的权益如何保护?
假如买方确实不知道卖方无权处分房产,且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房屋价款并完成了过户登记,此时不知情的另一方是无权再追回被卖出的房屋了。但如果其利益遭受了损害,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向无处分权的人(即卖方)要求损害赔偿,即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此举的目的在于保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避免交易被随意撤销而引起秩序的混乱,第三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按照正常价款购买的房屋且办理了过户登记,其合法权益也是应当受到保护的,不知情的一方向无处分权的人要求赔偿也非常合理。
农村宅基地房屋能不能买法律后果如何
现实中是可以买卖的,但会有很多限制条件,目前在村里农户之间互相转让是可行的,但对于村集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是不允许自由买卖的,即便出现私底下出现农户卖给村外个人的情况,也很难获得相应权益保障,例如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允许重建或翻新,一旦宅基地确立为危房时,可能就会被原属村集体直接收回处理!目前村里宅基地和房屋允许转让的情况大概有几种情况,下面结合我们这边农村情况简单聊一下:
如果转让对象是面向村集体成员:第一种:村里宅基地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户可以转让。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农户只拥有一处宅基地,但现实中,由于很多地方会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因而子女实际上就会继承父辈或祖辈的宅基地和房屋,这样一来,就会造成有些农户手上会有两三处宅基地,有时可能会更多,由于农户家里成员有限,往往就会造成一些宅基地长期闲置而浪费,但目前又没有明确的回收办法,因而是允许这类农户将自家多余宅基地和房屋转让给村里其他农户的!
由于转让对象也是该村集体的成员,实际上宅基地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了转移,并不影响村集体对宅基地的控制,另外,这样的处理方式也符合普通村庄,使得新增人口也可以获得宅基地,并有效降低村里一些村民“一户多宅”情况!
第二种:进城买房生活的农户可以转让。目前来看,村里人进城买房的越来越多,尤其是村里大多数年轻人基本上都会选择进城买房生活!由于很多父母在孩子小时候就已经在村里准备好宅基地,甚至有些农户在村里已经为子女盖好新房,但由于年轻人结婚后进城生活了,实际上就会造成一些农村新房长期闲置。而这时村里会有一些房屋破旧的农户,可能就会希望买过来,这样省得自家再重新盖房,会节省大量成本,因此,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被允许的!
如果转让对象是面向村集体外成员目前,由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农户只是享有使用权而已,对于农村宅基地是不允许自由转让的,尤其是不允许村里农户私下转让给村外的个人或组织,另外,根据前两年国土部门的三令五申,虽然目前是希望盘活农村房屋的价值,但却反复强调是不允许城里人去农村置办房产或盖房的,即便私下里出现类似情况一旦查实或发生纠纷后将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
不过,虽然目前不允许农村宅基地自由转让,也不允许城里人去农村买房,但却可以允许部分地区进行农村房屋租赁。据了解,去年在西安高陵等地区已经进行试点,通过“农村房屋共享”方式,可以租赁给村外个人或组织进行经营,例如去年报道西安市高陵区就推出了首批“共享村落”,当地一位城里71岁老大爷通过“共享村落”方式在村里租赁了一处农村房屋,并且经村集体和农户同意后允许进行翻盖或重修,这样就可以晚年去乡下养老休闲了,也使得农户通过房屋租赁获得一定经济效益,从而促进了农户增收!
另外,对于村外个人或组织通过“共享村落”获得农民闲置宅基地或闲置房屋使用权后,在租赁期限内除了可以用于个人养老、休闲居住外,也可以用于创新创业方面,可以发展乡村民宿、旅游、创意、文化、商贸、娱乐等行业,或许通过此类农村房屋改革试点工作,以后城里人去农村租赁农户房屋或休闲养老会更方便了吧!以上仅为个人见解!
开发商如果强行解除购房合同会承担什么后果具体如何
您好,要看解除合同的原因是什么,合同中对违约情形是如何约定的等等,
1.开发商违约。如果开发商存在下列问题,购房者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退房: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
2.购房者违约。如果购房者违约,比如不想买、买不起或者因为个人原因导致贷款不能无法付清房款的,如果开发商同意的话可以解除购房合同,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开发商损失。但是,如果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3.可以起诉解决,要求开发商遵守合同条款。1、买房合同签定后,开发商不可以单方面变更合同。《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开发商要变更合同,需与买房人协商一致。《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有哪些房产买卖合同无效案例和在房产局备案的买卖合同原件丢了,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注意什么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